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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新舊銜接,固定資產是否補提折舊

新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規定:事業單位除文物和陳列品、動植物、圖書和檔案、名義金額計量資產以外的固定資產均計提折舊。

新的《事業單位財務制度》、《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新制度”)均自1月1日起實施。

此次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改革中關於“固定資產”要素的變動較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壹是對固定資產分類進行了調整,即把“房屋和建築物”調整為“房屋及構築物”、把“壹般設備”調整為“通用設備”、把“圖書”調整為“圖書、檔案”、把“其他固定資產”調整為“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二是固定資產價值標準提高,即通用設備由500元提高到1 000元、專用設備從800元提高到1 500元;

三是把“固定基金”修訂為“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

四是引入“折舊”因素;

五是明確固定資產後續支出的會計處理;

六是每月末把“基建賬”數據納入大賬核算;

七是明確了盤盈固定資產計價的方式方法,即依次計價的標準為:重置完全價值、按同類或類似資產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及名義金額等。

 調整後的“固定資產”賬戶的核算內容更能體現財政改革和業務處理的需要。正是由於“固定資產”變化較大,就需要我們及時把握這些變化,及時進行會計處理。

其中,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目的就在於適應預算管理和績效考核的需要,而形式上卻采取了“虛提”的方式,即計提的折舊額不直接計入“支出或費用”,而是沖減“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

年初“固定資產”要素新舊制度的銜接方法 年初,適用新制度的事業單位應根據新的固定資產標準對現有固定資產逐項進行重分類,並做賬項調整。

新制度規定:凡達不到新標準的固定資產均列入“存貨”管理,並要求各單位重新確定固定資產目錄。

據此原賬中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實物資產,將有壹部分按照新制度規定的標準轉為存貨。轉賬時,應當根據原賬中“固定資產”科目的余額及其明細賬進行分析調整。

(壹)賬項調整

對於達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資產確認標準的,應當將相應余額轉入新賬中“存貨”科目,將相應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中“事業基金”科目;同時做好相關實物資產的登記管理工作。具體的賬務處理如下:

1.對達不到新標準的固定資產轉為“存貨”,賬務處理為:借“存貨——種類(或規格、報告地點)”、貸“固定資產——類別(或項目、使用部門)”,同時,借“固定基金”、 貸“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基金”。

2.對於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資產確認標準的,應當將相應余額轉入新賬中“固定資產”科目, 賬務處理為: 借“固定資產(新)”、貸“固定資產(舊)”。

3.把原賬中“固定基金”賬戶余額——次全部轉入新賬中的“非流動資產基金”賬戶,賬務處理為:借“固定基金”、貸“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基金”。通過上述賬項調整後的余額可作為資產負債表中“固定資產”項目和“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基金”項目的年初余額。

(二)新舊制度銜接時需註意的事項根據新制度規定,計提折舊的事業單位對以前年度形成的固定資產在本年度開始時暫不按月計提折舊,待到年度終了時,再進行補提;

但對2013年1月1日起形成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新制度的規定按月計提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