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後,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企業的養老、醫療等負擔也越來越重。為了推動企業改制,從1986年10月開始,新招用的工人都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並建立勞動手冊制度。勞動合同制工人,需要繳納退休養老基金,本人承擔3%,單位承擔15%。退休養老基金就是最早的養老保險基金的雛形。
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壹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壹種社會保險制度。
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要領取養老金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所謂法定退休年齡,就是指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並有資格領取養老金的年齡。按照相關規定,我國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2、累積繳納養老保險費滿15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個人,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壹條 為了規範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