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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事業單位職工遺屬撫恤金

壹、供養直系親屬的範圍 職工死亡時,其家庭成員中無工資、養老金等其他固定收入且無勞動能力,依靠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列為供養對象: 1、死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或經地級市及以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下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死亡職工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死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撫恤金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死亡職工祖父母和父母,如配偶壹方有工資、養老金等固定收入,無收入壹方不列入死亡職工供養範圍。 3、死亡職工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未滿18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死亡職工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其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撫恤金的)未滿18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4、死亡職工的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撫恤金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職工死亡撫恤費項目和標準 1、喪葬補助費:職工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 2000元,應實行火葬的地區擅自土葬的不發(少數民族,國家允許土葬的除外)。 2、壹次性困難補助費:在職職工死亡發給直系親屬八個月本人生前月繳費工資;退休人員死亡發給直系親屬八個月本人生前月基本養老金;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其直系親屬壹次性困難補助費參照黨政 機關同類人員標準發給,沒有直系親屬的不發。 3、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死亡職工有供養直系親屬的,不分居住地,撫恤金均按死亡職工生前單位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發給,供養直系親屬為1-3人的(含3人)據實發給, 3人以上的按照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300%發給,但初次核定的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月繳費工資或月基本養老金。今後隨死者生前單位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同步調整。 4、按上述規定執行的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標準,如低於省勞動保障廳勞社秘[2000]311號文件規定標準的,可按311號文件規定標準執行,今後在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時沖減。 5、企業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去世後,符合享受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條件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除按規定標準發給撫恤金外,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死亡後,撫恤金另加50元;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另加40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另加25元。無依靠孤獨供養直系親屬,除按規定標準發給撫恤金外,另加25元。 三、職工死亡撫恤費的支付 1、參保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的,喪葬補助費、壹次性困難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保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後的喪葬補助費、壹次性困難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由企業按照本通知的規定負責支付。 2、城鎮各類企業在職職工死亡後的喪葬補助費、壹次性困難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由企業按照本通知的規定負責支付。 3、對改制、重組、關閉破產的參保企業,原由企業支付的撫恤金從企業資產清算費用中按供養直系親屬的平均余命或供養年限計算壹次性劃入同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仍應繼續發給的撫恤金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發放。 4、失業人員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死亡的,補助和撫恤金發放按照《安徽省失業保險規定》執行。1、領取撫恤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從次月起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死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2、領取撫恤金的人員,在被判刑或勞教收監執行期間,停止享受撫恤金。刑滿釋放或解教後仍符合領取撫恤金資格的,按規定的標準恢復享受撫恤金。 3、職工及離退休人員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遺屬和供養直系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及民事賠償的,若賠償標準高於因病非因工死亡補助費和撫恤金標準的,不再按照本通知規定支付各項補助費和撫恤金,低於標準的予以補齊或享受。 各地都有不同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