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預算法的壹大亮點是實行全口徑預算管理。比如第四條明確規定“政府的壹切收支都要納入預算”;第五條明確規定“預算包括壹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實施全面預算管理是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的基本前提。收入全包,不僅包括稅費,還包括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支出還應涵蓋整個政府的所有活動;同時,應將地方政府債務納入預算管理,避免地方政府債務遊離於預算之外,遊離於人大監督之外。
亮點2:避免“過頭稅”預算審查側重於支出預算和政策。
原預算法規定預算審查的重點是收支,要求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完成上繳任務。因此,客觀上帶來了“順周期”預算執行的問題,容易導致收入征收部門在經濟增速放緩時征收“超額稅收”來完成任務,造成經濟“雪上加霜”;但經濟過熱時,為了不擡高基數,“藏富於民”就不收了,導致經濟“升溫”。
新預算法旨在改變這種狀況,將審計預算的重點從平衡狀態和赤字規模擴大到支出預算和政策。與此同時,收入預算從約束性轉變為預期性。通過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解決預算執行中的超收或短收問題,如限定超收抵減赤字或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省級壹般公共預算年度執行中的短收,允許赤字在下壹年度預算中追加彌補。這些規定強調依法征收,應收盡收,有助於避免“過頭收稅”,增強政府“逆周期”調控政策的效果。
亮點三:規範專項轉移支付減少“跑部錢進”
針對地方自由裁量壹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小、專項轉移支付項目復雜重疊、用途有限、資金分散、配套要求多的情況,新預算法第16、38、52條規定了轉移支付的設立原則、目標、預算編制方法和時限。
新預算法重點規範了專項轉移支付,如強調要建立健全專項轉移支付定期評估和退出機制、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事項、不得設立專項轉移支付、除國務院規定的事項外,下級政府不得承擔配套資金等, 有利於減少“跑部錢進”現象和中央部門對地方事務的不當幹預,也有利於地方預算的統籌。
亮點四:“預算公開”入法,從源頭上預防腐敗
與原預算法相比,新預算法首次對“預算公開”作出全面規定。第14條對公開的範圍、主體和時限提出了明確具體的要求,要求對轉移支付、政府債務、機關運行經費等社會關註度高的事項進行公開說明,並在第92條規定了違反預算公開規範的法律責任。
將預算公開的實踐成果總結入法,形成剛性法律約束,是預算法修改的重要進展,有利於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提高財政管理水平,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對於預算不夠細化的問題,新預算法第32條、第37條、第46條做出了明確規定,比如強調今後各級預算支出應當按照其職能和經濟性質進行編制。按職能分類,可以清晰地反映政府職能活動,知道政府支出是用於教育還是水利;按經濟分類,清楚地反映出政府支出是如何按照經濟屬性支出的,知道多少用於發工資,多少用於辦公樓建設。兩種方法不可偏廢,分別編制支出功能分類和經濟分類預算有助於理解預算是如何實現的。
亮點五:嚴格債務管理,防範債務風險
與原預算法相比,新預算法為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預算監督戴上了“緊箍咒”。目前,雖然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總體可控,但大部分債務沒有納入預算管理,脫離了中央和同級人大的監督,存在壹定的風險隱患。
按照疏堵結合、“開前門、堵後門、築籬笆”的改革思路,新預算法第三十五條和第九十四條規定了債務的主體、目的、規模、方式、監督制約機制和法律責任,從法律上解決了地方政府債務如何舉借、管理和償還的問題。
亮點六:“勤儉節約”入法違紀。
針對現實中存在的鋪張浪費問題,新預算法對厲行節約、硬化支出預算約束作出了嚴格規定。如12條明確了統籌兼顧、勤儉節約、量力而行、講求績效、收支平衡的原則,第37條規定嚴格控制機關運行經費和樓堂館所等基本建設支出。
與原預算法相比,僅設置了擅自變更預算、擅自控制國庫資金、隱瞞預算收入等三種情形的法律責任,不夠具體。新預算法對違法違紀行為進行了重新梳理,加大了問責力度,在第92條、第93條、第94條、第95條集中細化了法律責任。政府及有關部門違規舉債、挪用重點支出資金,或者在預算外、超出預算標準修建樓堂館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開除處分。另外,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