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醫保基金中的統籌基金支付個人醫療費用;
2、統籌基金用於分擔部分個人醫療費用,減輕個人負擔;
3、住院後在醫保窗口辦理結算,或向醫保局提交材料報銷;
4、門診統籌報銷,參保人員必須出示本人市民卡並告知治療類別。
整體支付的概念:
1.統籌支付是指集中管理和使用個人或單位繳納的資金,分擔個人風險;
2.在社會保險體系中,統籌支付常用於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相關費用通過社會統籌基金支付;
3.統籌支付的資金通常不需要個人償還,因為這是壹種社會互助、風險共擔的機制;
4、統籌基金的管理通常由政府相關部門負責,以保證基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5.統籌支付的目的是減輕個人在面對醫療、養老等問題時的經濟壓力。
綜上所述,使用醫保基金中的統籌基金支付個人部分醫療費用,參保人住院後可通過醫保窗口結算或向醫保局提交報銷材料,在門診報銷時出示市民卡,有效減輕其經濟負擔,統籌基金支付的這部分費用無需退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
第八條
參保人員在約定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被保險人確需緊急救治和搶救的,可以在非協議醫療機構就醫;搶救必須使用的藥物範圍可以適當放寬。參保人員急診、搶救醫療服務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