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妳工傷頻繁,工作單位又是高危行業,那麽妳的工傷保險會比工傷少的單位賠付更多。別人交1%,妳需要交2%以上。
2.工傷頻發,對妳單位的聲譽有影響,與招聘難度有直接關系。
工傷範圍是工傷認定的前提,壹般由法律直接規定。各個國家和地區的工傷保險法律和國際勞工公約主要采用以下立法模式:壹般立法模式、列舉立法模式和混合立法模式。我國工傷保險條例采用列舉工傷範圍的立法模式。通過正面列舉和負面列舉相結合的方式,界定了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範圍。
工傷認定程序:
(壹)工傷鑒定機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我國的工傷鑒定機構是用人單位所在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這裏的“統籌”層面,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壹條規定,工傷保險基金將逐步實行省級統籌。但為了方便當事人申請工傷認定,條例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的事項,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根據屬地原則。
(二)受理工傷認定申請。
申請人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屬於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範圍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在受理期限內予以受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後,應當在十五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全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不受理材料的,應當壹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人補充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申請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書。
(三)工傷認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是壹種行政確認行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協助提供情況和證明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應當有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陪同,並出示正式證件。工作人員在進行調查核實時,可以依法行使查閱工傷認定相關資料等職權。同時,工作人員還應當履行壹定的義務,如保守有關單位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為提供信息的有關人員保守秘密等。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與職工接觸時,如果確定申請人有利益關系,應當回避。
用人單位在申請工傷認定時,經常會與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就勞動者的傷情是否屬於工傷發生爭議。如果他仍然堅持“誰索賠誰舉證”的原則,無疑會給受傷員工及其近親屬帶來沈重的負擔,最終可能導致受傷員工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考慮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差距較大,勞動者對用人單位處於從屬地位,相對弱勢,法律將工傷的舉證責任轉嫁給用人單位,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認為不是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絕提供證據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到工傷的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這也體現了《工傷保險法》有利於工傷職工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