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失業保險金應受到怎樣的處罰?
騙取失業保險金等失業保險待遇行為有哪些處罰?答:《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條例明確規定了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和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情形。違規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屬於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現實生活中,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騙取失業保險金行為主要表現為:隱瞞自己已經就業的事實,以失業人員身份騙取失業保險金;偽造失業登記證明,騙取失業保險金的;謊報年齡,同時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等等。這類行為的共同特點是,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人員編造虛假信息,通過各種手段隱瞞真實情況,達到非法占有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目的。為了預防和減少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行為,避免失業保險基金的流失,條例作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情節輕微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所謂情節輕微,壹般是指行為人行騙時間短,數額較小,行為系初犯,且主動坦白問題,退回被騙待遇的情形。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所謂情節嚴重,壹般是指行為人長期騙取且數額較大,且壹旦因騙取受到處罰,仍拒不改正,組織多人騙取失業保險金,拒不退還騙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情形。對有這些情節的肇事者,要從重處罰,除了責令其退賠,還要根據其情節處以罰款。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派出機構應及時通知司法部門。這裏需要註意的是,罰款處罰決定只能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經辦機構不能擅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