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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工程勞動保險基金統壹管理試行辦法

壹.壹般原則

(壹)為了有效解決建築企業勞動保險基金的來源,加強勞動保險基金的管理,促進社會保障體系的完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試行辦法。

(二)凡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承擔施工任務的建築施工企業,不論資質等級、隸屬關系和經濟類別,也不論資金來源和隸屬關系,均應按本辦法對勞動保險基金實行統壹管理。

(三)本辦法所稱建築勞保基金,是指列入建築工程預算定額的勞保基金。

(4)根據各種所有制建築企業並存的現狀和建築工程計價中預算制度的特點,統壹勞保基金的計算標準,不再按企業資質等級和經濟類別制定費率標準。

(五)施工企業應參加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的社會保險,並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六)勞保基金實行分級征收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從工程投資中收取。二、藏品管理

(壹)建設工程勞保基金計算標準實行動態管理。全區建設工程勞保基金統壹管理後,計算標準以“以支定收”為原則,統壹核定,暫按建設工程總造價的3%計算。如有調整,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2)勞保基金在工程預算、標底、投標報價中單獨列項計算,不作為競爭性費用。

(三)建設單位在辦理工程施工時,必須先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勞保基金。勞保基金按工程總造價中包含的勞保基金總額的100%壹次性墊付。工程竣工後,按照批準的結算金額進行結算,多退少補。

對於未預收勞保基金的工程項目,各地、市、縣建管部門不得辦理工程報建和開工手續,施工企業不得進行施工。建設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勞保基金或工程竣工後未進行清算,拖欠勞保基金的,房屋產權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產權登記和產權登記。

(四)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分工收取勞保基金:

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收取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報送的施工招標項目的勞保基金。

地、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收取地、市、縣報送的招標項目勞保基金,並及時將收取的勞保基金上交。

(五)本地區的建築企業應按工程所在地的規定向主管本企業勞保基金的管理機構申報勞保基金的收繳數額。

(六)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的勞保基金必須直接上繳同級預算外資金專用賬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在銀行設立勞動保險基金賬戶。具體征收管理辦法由自治區建設廳、財政廳另行制定。

(七)征收勞動保險基金時,使用自治區財政廳統壹印制的票據。

(八)任何部門和個人無權批準減免勞動保險基金。三。支出管理

(壹)享受勞保基金的營造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1,持有施工企業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

2.企業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健全;

3.從業人員相對穩定,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

4.外省施工企業必須持有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晉寧施工許可證。

(二)建築施工企業應於每年壹月底前編制勞動保險基金年度預算,經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報主管企業勞動保險基金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作為企業所需勞動保險基金的憑證。

(三)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勞動保險基金的撥付。具體辦法由自治區建設廳和財政廳另行制定。

(4)勞動保險基金的撥付標準:

1,勞保基金的分配是以企業繳納的社會統籌費為基礎的。如有分包,應扣除分包工程所含的勞保基金。

2、參加社會保險的國有和城建企業按企業實際支出撥付。

3.未參加社會保險的施工企業,在企業自行完成建安工作量時,應撥付20%的勞保基金。

4、中央和省屬在寧施工企業已參加社會保險的,按企業實際支出的勞保費用撥付,不加強社會保險,控制在企業完成施工工作量應取勞保基金的20%以內撥付。

(5)對未按規定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社會統籌費的企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社會保險費征收部門的委托扣款通知後,有權代扣代繳。

(六)勞保基金實行統壹籌集、調劑和撥付後,建築企業職工退休、退職的條件和審批,按國家和自治區現行規定辦理。

(7)施工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勞保基金管理制度,加強勞保基金的使用管理,按季度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送離退休職工增減情況及相關報表,接受建設、財政、勞動等部門的監督管理。

(八)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簽訂合同或與總承包單位簽訂合同後,應向主管本企業勞保基金撥付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合同文本復印件,並按季度報送實際完成建安工作量的統計報表,作為撥付勞保基金的依據。

(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經批準的勞保基金撥款計劃報送同級財政部門,經審批後從預算外資金專用帳戶辦理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