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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醫保政策具體有哪些要點?

壹、改革的任務和原則

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即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根據財政、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

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是:基本醫療保險水平要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

第二,覆蓋範圍和支付方式

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職工是否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基本醫療保險原則上以地級以上行政區域(含地、市、盟)或縣(市)為單位。原則上,北京、天津、上海三個直轄市在全市範圍內(以下簡稱統籌地區)實行統籌。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本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統壹政策,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統壹籌集、使用和管理。鐵路、電力、遠洋運輸等企業。生產流動性大且其職工可以相對集中的方式在異地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繳納。用人單位的繳費率應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職工的繳費率壹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隨著經濟的發展,雇主和雇員的繳費率可以相應調整。

三、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個人賬戶。

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是必要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組成。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壹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另壹部分計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的比例壹般為用人單位繳費的30%左右,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個人賬戶的繳費範圍和職工年齡確定。

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應當劃定各自的支付範圍,分別核算,不得相互占用。確定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由個人賬戶支付或由個人自負。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從統籌基金中支付,個人也要承擔壹定比例。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可以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方式解決。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的具體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和個人負擔比例,由統籌地區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

四、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機制。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應建立健全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經費不得從基金中提取,由各級財政預算解決。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銀行計息辦法:當年籌集部分按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3個月;存入社保財政專戶的沈澱資金,按照不低於本檔次利率的三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和繼承。

各級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要定期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在統籌地區,應當建立由政府有關部門、用人單位、醫療機構、工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的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組織,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