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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幹部退休待遇

1,擔任村幹部7-10年(含10年),已辦理退休手續,從批準的次月起領取養老金。標準是每工作壹年領取1個月的服務工資(按現任村支書工資計算);2.擔任村幹部滿11—15(含15)並辦理退休手續的,從批準的次月起領取養老金。標準為每工作壹年領取1.5個月的服務工資(按現任村支書工資計算);3.連續擔任村幹部16-20年(含20年)並辦理退休手續的,從批準的次月起領取養老金。標準是每工作壹年領取兩個月的工齡工資(按現任村支書工資計算);4.連續擔任村幹部21-25年(含25年)並辦理退休手續的,從批準的次月起領取養老金。標準是工作每滿壹年領取2.5個月的工齡工資(按現任村支書工資計算);

以攸縣為例,所有符合條件的出村生活補助均由縣民政局審核發放。其他離任村幹部生活補貼由縣財政撥付專項資金給鄉鎮(街道),經縣有關部門批準,由鄉鎮(街道)統壹發放。所有領取者的生活補貼必須在每年年底前發放。同時,設立離任村幹部關愛基金。對在村服務30年及以上的,每年發放壹定的關愛基金;對生活有困難的村幹部,按程序審核後,根據其困難程度給予適當照顧和幫助。

村幹部退休補償標準

1,連續擔任村幹部7年至10年的,從批準的次月起領取養老金,標準為每工作壹年領取1個月的工齡工資;

2.擔任村幹部11至15年並辦理退休手續的,從批準的次月起領取養老金,標準為每工作壹年領取1.5個月的工齡工資;

3.連續擔任村幹部16至20年並辦理退休手續的,從批準的次月起領取養老金。標準是每工作壹年領取兩個月的服務工資;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壹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退休:

(壹)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這壹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致殘,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