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法院申請減免債務或者延期還款:如果確實無力償還,可以向法院申請減免債務或者延期還款。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考慮減少或延遲還款的合理性,並做出相應的判決;
2.通過和解協議解決:可以與債權人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約定還款方式和期限,減輕追債壓力;
3.破產申請:如果實在無力償還,可以考慮申請個人破產,通過法院破產程序清償債務,重新開始;
4.債務重組:通過債務重組,可以將多個債務整合為壹個債務,以便更好地管理和償還;
5.向親友借款:可以向親友借款解決眼前的資金壓力,但需要註意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個人破產的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債務人已無力償還債務,或預計在未來3個月內無法清償到期債務;
2、債務人的財產已不能清償全部債務;
3.債務人沒有惡意逃廢債務;
4.債務人已無法通過調解或仲裁解決債務糾紛,或調解或仲裁不適用或無法執行。
綜上所述,建議在借款前,仔細考慮自己的還款能力,避免過度借款,以免陷入難以承受的債務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
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人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宜拍賣或者雙方約定不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拍賣或者自行拍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應當交由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第249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及其他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