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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本省招標投標活動,維護招標投標市場秩序,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招標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除依法不公開招標的項目外,招標活動必須公開進行。第四條省人民政府設立由發展和改革等行政部門組成的省招標投標管理委員會,負責指導和協調全省招標投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的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交通、建設、水利、國土資源、信息產業、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負責本部門、本系統的招標投標管理工作。

在省招標管理委員會的統壹指導和協調下,招標管理辦公室和各行政部門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標監督管理工作。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必須按分級原則進入綜合招投標中心招標。禁止任何形式的場外交易。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第二章招標範圍第七條下列各類工程建設項目,無論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還是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材料采購,均屬招標範圍:

(壹)大中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第八條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包括:

(壹)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和信息網絡等郵電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水、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利工程;

(五)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汙水排放和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線、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

(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七)其他基礎設施項目。第九條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包括:

(壹)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項目;

(三)體育、旅遊項目;

(四)衛生和社會福利項目;

(五)商品房,包括經濟適用住房項目;

(六)其他公用事業項目。第十條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包括:

(壹)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專項建設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第十壹條國家資助的項目包括:

(壹)使用國家發行債券融資的項目;

(二)利用國外貸款或擔保籌集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

(四)國家授權投資者投資的項目;

(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第十二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包括:

(壹)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第十三條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範圍內的各類建設工程,凡符合下列標準之壹的,必須進行招標:

(壹)單項施工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的單項合同估算價在654.38+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本條第(壹)、(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第十四條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標準的調整,由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根據國家規定和本省實際情況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