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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公益性捐贈允許的稅前扣除額為當年利潤總額減去捐贈金額後的12%。為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

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這裏很清楚,不需要減去捐贈金額,乘以12%。

壹般是給的利潤總額(不考慮捐贈支出)。這時候就需要減去捐贈金額,只計算按照會計規定計算出來的利潤總額。實際工作中沒有這種計算方法,而是按照國家統壹會計制度規定正常計算的利潤總額直接乘以12%,包括最終結算時填表。沒那麽復雜。

公益捐贈

現行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壹條中明確,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說的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公益事業捐贈,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中進壹步明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壹條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壹)依法註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目的,不以營利為目的;

(3)全部資產及其增值歸法人所有;

(四)收入和經營結余主要用於符合法人設立宗旨的企業;

(五)終止後的剩余財產不屬於任何個人或者營利性組織;

(六)不從事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人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分配;

(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和其他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本法所稱公益是指下列不以營利為目的的項目:

(壹)救災、扶貧、助殘等需要幫助的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和體育;

(三)環境保護、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公共利益和福利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