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用是會計核算的基本要素之壹,反映生產經營過程中各種資源的消耗,最終導致地勘單位凈資產的減少,而成本是費用的對象化。前者是時期概念,即壹定時期內發生的各種費用,後者是對象化概念,即按照成本對象歸集和分配各種費用,以揭示特定對象的消費水平。地勘單位在完成地質勘查工作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是地質勘查工作費用,按成本對象歸集和分配各種費用是地質勘查工作成本。
地質勘探工作的費用包括收集資料、調查論證、編制設計、組織勘探施工、整理分析資料、綜合研究、編寫地質報告、提交地質成果等全過程所發生的各種費用。
在地質勘查工作成本的構成方面,由於國家預算內地質勘查工作、社會地質勘查工作和自籌地質勘查工作的管理要求不同,成本的構成也不同。國家預算中的地質勘查工作成本,既包括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也包括應分攤的管理成本,即計算全部成本;社會地質勘查工作成本和自籌地質勘查工作成本只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不包括管理費用,即只計算制造費用。現行制度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基於以下考慮:①當時相當壹段時期內,內地地質勘查單位仍以完成國家地質勘查任務為主,國家地質勘查經費支出實行預算管理。地質項目預算包含管理費,國家預算中的地質勘查工作費用也應采用吸收成本法,以保持核算口徑的壹致性;(2)地質勘查工作和地質成果逐步進入市場,有償服務和使用是深化改革的必然結果。為適應這壹改革和發展的要求,現行制度采用制造成本法核算經營業務成本,與企業會計制度相壹致,也符合地勘單位經營活動的特點。
二、地質勘探工作成本核算對象的確定
地質勘查工作成本核算的對象應根據地質勘查工作的性質和成本補償方式的不同而確定。
(1)承擔國家預算內的地質調查工作,其經費由國家預算撥款,其成本核算對象包括兩個層次:
第壹層次,即地質項目,處於最高層次,是地勘工作成本核算的最終對象。
第二層次,即用於完成地質項目的工作項目(工作方法),處於中間層次,是地質找礦成本核算的中間對象。
地質項目成本計算的全部成本,即包括工作項目成本和應分攤的管理費用;工作項成本計算制造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
(2)承包社會地質勘查工作和自籌資金開展的地質勘查工作屬於經營性質,以取得的結算價款補償成本,可根據不同情況確定成本核算對象:構成地質項目的,應按地質項目(承包項目)和工作項目兩個層次作為成本核算對象;如果只是單個勘探項目,則以工作項為成本核算對象。
社會地質勘探工作和自籌地質勘探工作計算制造費用。
三、工作項目的成本項目設置
根據地質勘探工作的手段,工作項目包括地形測繪、地質調查、物化探、槽井勘探、坑探、鉆探、實驗測試、綜合研究和報告撰寫、其他地質工作、現場施工等。不同的地勘單位、不同的地質項目采用不同的手段,地勘單位可以根據核算需要增減工作項目。
現行的地勘單位會計制度規定,地勘單位在核算工作項目成本時,應當按照費用的經濟屬性設置成本項目。
(1)人工費用:包括工資、獎金、職工福利費、工資補貼、勞動保護等。
(2)材料費:包括地質勘探過程中消耗的材料、燃料、動力、生產工具、用具、備件、管材等消耗品。
(3)其他直接費:包括運輸費、外部建設費、資料和圖件費、礦區搬遷費、折舊費和生產用固定資產修理費。生產設施設備現場安裝費、土地、青苗樹木補償費、土地復墾費等。
(4)間接費用:包括地勘單位下屬單位(或項目部)等二級單位為組織和管理地勘工作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如工資、獎金、職工福利、工資補貼、取暖費、水電費、辦公費、差旅費、財產保險費、行政管理費、固定資產折舊費、修理費等。
四、地質勘探工作成本核算
(壹)工作項目成本核算
地質勘探單位應設置“地質勘探生產”科目,歸集、核算和結轉各項工作項目的成本。地勘生產帳簿的建立,應以滿足地勘單位成本核算的需要為基礎。壹般按工作項目(或社會勘探項目)設置賬戶,按成本項目設置欄目,也可在工作項目下按生產單位設置賬戶。由於中央和省級專項資金項目在核算上的具體要求,也可按費用項目核算,工作項目設置為輔助核算(專項資金項目的核算將作為專章介紹)。
1.地質勘探生產費用的歸集和分配
(1)直接費用的歸集和分配。地質勘探生產過程中發生的能夠直接確定征收對象的各項直接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相關工作項目的成本。對於* * *費用或需要匯總分配的費用,應根據費用原始憑證或費用匯總分配表,如工資及職工福利費分配表、材料費及勞動保護用品分配表、管材攤銷費分配表、折舊費分配表、輔助生產費用分配表等,計入相關工作項目的成本。
(2)間接費用的歸集和分配。地勘單位下屬單位或項目部等二級單位發生的各項費用,應在“間接費用”科目歸集。“間接費用”應根據費用項目進行明細核算。月末會按照壹定的分配標準(如直接成本率、人工成本率)進行分配,計入各工作項的成本。在分配間接費用時,應編制分配表。
2.工作項目成本的結轉
工作項目成本不是地質勘查工作成本核算的終點,只是壹個中間環節,還需要將工作項目成本按其歸屬對象分配到相關地質項目成本中。不同工作項目的成本結轉應根據不同情況確定:
(1)為適應預算管理的需要,及時反映地質勘查工作支出,現行制度設置了“已完成地質項目支出”和“未完成地質項目支出”兩個科目。因此,國家預算中應由地質項目承擔的工作項目費用壹般在月末結轉。
(2)對於社會地質勘查工作,其費用的結轉時間應按合同規定的結算方式確定。合同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後壹次性結算的,在工程竣工驗收並確認結算收入時結轉成本;合同約定按單項工程結算的,工程收入的成本應在竣工驗收結算時結轉;合同約定分期結算的,分期結算時結轉當期已實現收入的成本。可見,社會地質勘查工作成本的結轉時間取決於結算方式和收入的確認。此外,在社會地質勘探工作完成之前,或雖已竣工驗收但尚未辦理結算手續的,應作為未完工程保留在“地質勘探生產”科目,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存貨反映。
(3)自籌地質勘探工作的實際費用,應在項目驗收後結轉,記作“地質成果”。
地勘單位在結轉工作項目成本時,應編制“地質項目成本分配表”,通過該表可以計算出各地質項目的當期和累計成本,作為結轉的依據。
(2)地質項目成本核算
地質項目費用按每個地質項目分別計算。地質項目成本的核算過程也是地質項目成本的歸集過程。因為地質項目之間的成本沒有可比性,所以只計算地質項目的總成本,不計算單位成本。
在費用構成上,由於管理要求不同,國家預算內的地質項目也不同於社會地質項目和自籌地質項目。如前所述,國家預算中的地質項目成本由工作項目制造成本和管理費用兩部分組成,而社會地質項目和自籌地質項目成本只包括工作項目制造成本,應由營業收入承擔的管理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地質項目成本的核算主要是將工作項目成本按受益者結轉和分攤到相關地質項目,通過上述成本的歸集和分攤,計算出各地質項目的當期成本和累計成本。
1.結轉工作項目成本的會計處理
(1)國家預算內的地質項目費用,先通過“未完成的地質項目支出”科目歸集,待項目完成後,再從“未完成的地質項目支出”轉入“已完成的地質項目支出”。因此,在結轉工作項目成本時,根據本期發生的次數,借記“未完成地質項目支出”科目,貸記“地質勘探生產”科目。
(2)社會地質勘查工作的實際成本在價格結算後結轉。結轉時應區別不同情況處理:凡以提交地質成果為基礎的項目,應在完工時作為資產入賬,待價款結清後,再從“地質成果”科目轉入“營業成本”科目。記錄地質成果時,借記“地質成果”科目,貸記“地質勘探生產”科目。價款結算時,借記“營業成本”科目,貸記“地質成果”科目。以勘探項目作為價款結算依據的項目,應按合同規定的結算方式,將實際成本直接轉入“營業成本”科目,即借記“營業成本”科目,貸記“地質勘探生產”科目。
(3)對於自籌的地質項目,在驗收完畢時,應按其實際成本轉入“地質成果”科目,借記“地質成果”科目,貸記“地質勘探生產”科目。
2.管理費用分配的會計處理。
國家預算內的地質項目按規定應承擔管理費,月末應計入各地質項目成本,即根據待分配的管理費,借記“未完成地質項目支出”科目,貸記“管理費”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