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種是女職工的產假工資和生育醫療費由女職工所在單位承擔。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幹問題的通知》,女職工孕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由所在單位承擔。產假期間照常發工資。
二是生育社會保險。根據勞動部《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參加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用人單位應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計劃內女職工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用確定,最高不超過工資總額的0%,職工個人不繳費。參保單位女職工生育或流產後,其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津貼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發放;生育醫療費包括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超出規定的醫事服務費、藥費由職工自行承擔)和女職工出院後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
法律依據:《生育保險條例》
第十壹條女職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項目和標準。
(1)正常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社會保險機構按照上年度女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給女職工所在單位,單位按照產假前月工資標準支付給本人。剩下的留給企業,不足的由企業補齊。
(2)產前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治療費、醫療費。由社會保險機構支付給每個生育的女工。其中產前檢查費100元,正常分娩費300元(難產及雙胎分娩費500元,剖腹產手術費800元)。超過上述標準的醫藥費由單位報銷。
第十二條女職工休產假後,由單位填寫生育保險報銷表,憑戶口簿、出生證、生育證(或嬰兒死亡證)、獨生子女證、醫院證明(難產剖腹產)和職工工資花名冊到社保機構辦理生育保險結算手續,當年費用當年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