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加強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管理,保障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第十條“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政策規定,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各項制度”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勞動部負責制定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各項制度和政策,並對全國基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地方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基金管理制度實施辦法,監督檢查本地區基金管理工作。
第三條勞動部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全國的基金管理工作,指導地方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的基金管理工作。地方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的基金管理。國務院批準實行統籌制度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本部門和總公司直屬國有企業的基金管理。
第四條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必須依照本規定管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
擴展數據: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壹般指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2005年2月3日國務院發布65438號,包括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指導思想、主要任務等十壹項內容。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壹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後,工作繳費年限達到15年(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的,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退休時基本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繳費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每1年發放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月數,根據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的人員。國務院[1997]26號,並在本決定實施後退休,且累計繳費年限已達到15的,在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給予過渡性養老金。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制定具體的過渡辦法,並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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