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封閉式基金到期;
2.開放式基金符合清算條件;
3.新基金募集規模不達標。
在開放式基金合同存續期間,如果基金資產凈值連續60日低於5000萬元,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連續60日低於65,438+000人,基金管理人有權在報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後宣布終止本基金。
從規定中可以看出,基金清算的條件比較苛刻。首先,基金作為壹種理財產品,已經被廣泛認可和接受。目前國內基金的基數很大,壹只基金連續60天基金份額持有人少於65,438+000人基本是不可能的。其次,雖然單純按凈值計算,但由於拆分或分紅的影響,不排除個別基金的凈資產已經接近或跌破5000萬元。即使基金規模壹度跌破5000萬元,只要連續60天沒有出現,也不符合清盤條件。
基金清算是指將全部基金資產變現,並將收益分配給持有人。清算時間由基金成立時的基金合同約定,持有人大會可以修改基金合同,決定基金的清算時間。
開放式基金壹般不規定自己的存續期限,但在某些情況下,開放式基金可以通過基金資產的清算和分配,作出清算決定,結束其存在。從海外情況來看,開放式基金需要清算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1.根據基金合同或公司章程的規定。
臺灣省規定,信托契約終止證券投資的原因應當符合信托契約證券投資的約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持有人大會或股東大會決議通過。
按照英國的規定,開放式基金可以通過特別決議進行清算。香港開放式基金的清算也需要持有人大會決議。
三、主管部門取消開放式基金許可證。
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書面申請。根據英國的規定,基金經理的授權董事向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FSA)申請取消授權,經FSA同意,開放式基金可以進行清算。設置不當或者變得不當。按照荷蘭的規定,如果發現原申請設立的材料有誤或不完整或同等條件下的設立申請會因情況變化而被駁回,財政部可以撤銷許可。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再具備法定條件。韓國規定,如果委托俱樂部被取消資格或解散,可以廢除信托契約,但不是由財政部長下令交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