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門診;
2、高血壓、糖尿病門診用藥保障;
3.嚴重(慢性)疾病的門診治療;
4.住院治療;
5.重疾保險。
各類報銷比例不同,具體報銷比例如下:
1,普通門診
報銷比例:居民醫保基金支付比例為50%。
報銷金額:年支付限額400元。
起付標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無醫療等級)、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居民無起付標準;其他醫療機構門診起付標準全年累計200元。
註:符合生育規定的門診產前檢查醫療費用與普通門診壹並計算,執行普通門診相關規定。
2、高血壓、糖尿病門診用藥保障
報銷比例:在統籌基金支付比例50%的範圍內。
報銷金額:高血壓每月最高支付限額為30元;糖尿病每月最高支付限額為40元;“兩病”每月支付限額為50元。
3、門診治療的重(慢性)疾病
報銷比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為50%;苯丙酮尿癥賠付比例為70%。
報銷金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年度支付限額為4000元至1.5萬元。已辦理惡性腫瘤(含白血病)放化療、慢性腎功能衰竭需腎透析治療、腎移植術後抗排異、肝移植術後抗排異的參保人,最高可賠付30萬元。
4.住院治療
報銷比例:壹級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級別高於壹級的,執行壹級標準)基本支付比例為90%,首次住院、第二次住院及以上起付線標準為200元;二級醫療機構基本支付比例為70%,其中第壹次住院起付線標準為4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線標準均為200元;三級醫療機構基本支付比例為60%,其中第壹次住院起付線標準為8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線標準均為200元。
註:(1)使用乙類藥品和乙類診療項目發生的醫療費用,個人自付10%;異地就醫發生的住院費用,個人自付10%;使用特殊藥品,按照醫療保險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支付標準和比例先自付,再按乙類藥品支付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二)定點醫療機構(科室)之間轉院視同壹次住院,執行高等級醫療機構起付標準,轉出和轉入醫療機構住院支付比例分別執行。
(三)符合生育規定住院分娩的醫療費用,由居民醫保基金按照最高700元/次的標準支付。
(4)在門診急診搶救住院後,將急診搶救費用納入住院費用。
(5)壹個保險年度內,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為654.38+0.5萬元。
5.重大疾病保險
報銷比例:壹個保險年度內,符合大病保險保障範圍的個人負擔金額累計計算,分期報銷,按時間結算。
1.2萬元、3萬元及以下累計金額為60%;3萬元至654.38+萬元及以下的補償比例為65%;65438+萬元以上的賠償比例為75%。
起付標準:符合大病保險保障範圍的個人負擔1.2萬元。起付標準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險按比例報銷。
註: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30萬元。在壹個保險年度內,每個參保患者只扣除壹次重疾保險起付標準金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