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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投資收益不用納稅調減

投資收益不用納稅調減,這是因為在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法中,投資收益是壹項獨立的應稅所得,與其他收入來源沒有關聯。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獲得的各項應稅所得,應當分別計算納稅。也就是說,不同類型的應稅所得需要分別計算稅額,而不會相互抵消或調減。此外,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還規定,個人的投資收益征稅采用綜合計算方法,即通過將各項應稅所得合並計算,按照綜合所得額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個人所得稅。因此,個人的投資收益不會單獨計算稅額,也不會與其他收入來源進行抵消或調減。

投資收益的納稅處理方法如下:

1、確定應稅所得:投資收益是壹種應稅所得,應當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計算稅額。個人的投資收益包括股票、基金等證券市場的收益、債券的利息收益、房地產的租金收益等;

2、計算綜合所得額:個人的綜合所得額是指各項應稅所得合並計算後的金額。綜合所得額需要扣除壹定的費用和捐贈支出後才能計算個人所得稅;

3、確定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根據綜合所得額的金額,查詢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確定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4、計算個人所得稅:根據綜合所得額的金額、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個人所得稅。如果是證券市場的投資收益,需要註意是否需要按照“股息紅利預扣預繳制度”進行個人所得稅的預扣預繳;

5、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需要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稅務部門繳納個人所得稅。

綜上所述,如果個人的投資收益來自於股票、基金等證券市場,根據我國現行稅法規定,投資者在賣出股票或基金等證券時,需要按照所得額的20%進行個人所得稅的預扣預繳。這被稱為“股息紅利預扣預繳制度”。這種預扣預繳制度是為了防止投資者逃避股息紅利的個人所得稅而設立的,也是壹種強制性的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壹)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