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說房子的所有權是的,只要房子不塌,這房子就壹直是產權人的,但土地是國家的。根據項目的立項不同,租用國家土地的周期也不同:像住宅用地產權為70年,工業、科教文衛體綜合類用地產權為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產權為40年。
根據《物權法》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的,將自動續期。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於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於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
另外,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還有壹種情況是,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余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續期價格或將按照當時樓面毛地指導價格
雖然住宅產權期滿後可自動續期。但再次申請土地使用需要補繳多少土地出讓金,應該以什麽樣的標準補繳,擁有房屋產權的業主是否願意繳,能否繳得起,壹旦有房屋業主不願意繳納,土地上的房屋該怎麽處理?這壹系列的問題暫時還沒有明確的政策能夠回答。
有些人悲觀地認為,雖然土地產權歸國家,房屋產權是個人的,但7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後仍可能會出現“房隨地走、國家補償”的情況。畢竟房屋的價值隨著時間的推移會減少,土地的價值則剛好相反,而這也是人們會擔心產權到期後的根源所在。不過,有業內分析,這不太可能成為壹種普遍的方式。
二、國內續期先例已出 真相是……
政府對於產權到期商住樓的處理也為住宅項目提供了借鑒。
深圳的國際商業大廈就是國內個續約土地使用權的案例。該項目由於歷史遺留問題,在同壹棟樓內,有20年、30年、40年、50年這四種年限不壹的房產證。早的20年產權部分早已到期,為此,政府出臺的《深圳到期房產續期若幹規定》指出,到期房地產,業主需繼續使用該土地的,在不改變用途的情況下,按有償使用土地的原則,延長土地使用年期,在剩余年期(國家規定的長使用年期減去已使用年期)範圍內約定年期的,補繳地價數額為公告基準地價的35%,並按約定年期壹次性支付。
按照該《規定》,國際商業大廈產權到期的房源,都通過補交土地出讓金,完成了續期,也令眾多商住項目看到了續期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