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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救助包含哪幾種病

法律分析:根據有關部門的明確規定,大病醫療救助的範圍: 1、惡性腫瘤; 2、尿毒癥; 3、急性心肌梗塞; 4、急性腦中風; 5、重癥肝炎; 6、急性壞死性胰腺炎; 7、苯丙酮尿癥; 8、各種心臟病合並心功能不全三級; 9、高血壓III級(高危); 10、心肌病; 11、肝硬化失代償期; 12、器官移植後排異治療; 13、糖尿病(需胰島素維持); 14、重癥類風濕性關節炎; 15、脊髓損傷合並截癱; 16、精神分裂癥; 17、系統性紅斑狼瘡。

法律依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 

醫療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壹)對救助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貼;

(二)對救助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支付後,個人及其家庭難以承擔的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自負費用,給予補助。

醫療救助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醫療救助資金情況確定、公布。

《北京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試行辦法》第六條

城鎮居民大病保險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主管,市和區縣醫保中心負責經辦。農村居民大病保險由市衛生部門主管,各區縣新農合管理部門負責經辦;雙方在合理控制商業保險機構盈利率基礎上確定具體協議條款,保障水平執行全市統壹政策。市有關部門要積極探索並創造條件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大病保險,發揮商業保險機構的專業化、精細化優勢,提高大病保險的運行效率、服務水平和質量。

《北京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試行辦法》第七條

本市城鎮居民大病保險起付金額、報銷比例政策需要調整時,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本市農村居民大病保險起付金額、報銷比例政策需要調整時,由市衛生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