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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描述基金發起人在中國的權利和義務。

基金發起人是指采取必要的行動和措施設立基金,並完成發起設立基金的法定程序的機構。

A.發起人的權利

根據各國公司立法,發起人的權利壹般包括:1。從發起活動的公司獲得報酬的權利;2.確立費用報銷權;3.被投資的股份可以成為優先股;4.特殊利益,比如發起人可以先認購新股,先購買公司的產品,使用公司的設備,解散公司時先分配剩余財產。當然,發起人的這些權利只能發生在公司正式成立或者具有法律意義之後。

B.贊助商的義務

在設立公司的過程中,發起人還應承擔相應的義務,主要包括:1。組織對設立公司前景的可行性研究和論證;2.認購股份,繳納出資;3.負責制定公司章程,並在章程上簽字蓋章;4.以某種方式籌集資金;5.組織辦理申請設立的相關手續;6.召開創立大會;7.選舉公司的組織機構,等等。

C.贊助商的責任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發起人的責任可以分為公司法、刑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任。

1.根據《公司法》第97條;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承擔下列責任:公司不能設立時,對設立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公司不能成立時,對退還認股人繳納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承擔連帶責任;公司設立中,因發起人的過錯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壹條是針對股份有限公司的,但我認為也應該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此外,我國《公司法》並未明確規定發起人是否應當對受害第三人(主要是公司債權人)承擔直接損害賠償責任。

2.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發起人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欺騙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我國《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的,責令改正,處以公司成立後1%以上5%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和第二百零九條規定的責任沒有限制,應當理解為適用於兩類公司。

4.刑事責任。根據修改後的刑法第159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2%以上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