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管理的方法,又稱風險對策,它是指風險管理者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對所面臨的問題尋求有效的工具來處置,從而邁出風險管理的實質性步驟。風險管 理的方法壹般分為控制法和財務法兩種。所謂控制法,是指在損失發生之前,實施各種控制工具,力求消除各種隱患,減少風險發生的因素,將損失的嚴重後果減少到最低程度的壹種方法。而財務法則是指在風險事件發生後已經 造成損失時,運用財務工具,比如風險自保基金,對損失的後果給予及時的補償,促使其盡快恢復的壹種方法。
1.風險控制工具—控制法 控制法主要包括避免風險和損失控制等兩個方面的內容。
(l)避免風險。避免風險是指考慮到風險 事件的存在與發生的可能性,主動放棄和拒絕 實施某項可能導致風險損失的方案。通過避免 風險的方法,能夠在風險事件發生之前完全徹 底地消除某壹特定風險可能造成的種種損失, 而其他任何方式只能減少損失發生的概率或損 失的嚴重程度,或在損失發生後及時予以經濟 補償,這些工具都不如采用避免風險工具那樣 徹底。避免風險是對所有可能會出現風險的事 業和活動盡可能回避,以直接消除風險損失。 可見,這是壹種最簡單易行,全面、徹底的風 險處理方法,而且較為經濟安全,保險系數很 大。 避免風險的主要優點就是,將風險損失出 現的概率保持在零的水平,並能消除以前曾經 存在的風險損失出現的機會,方法簡便易行, 經濟安全。盡管如此,但它也有自己的缺點, 即其局限性。這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壹是避 免風險只有在人們對風險事件的存在與發生, 對損失的嚴重性完全有把握的基礎上才具有積 極的意義。否則,則無意義。而事實上,人們 對風險事件的具體狀況難以作出十分準確的估 計,也不能完全確定哪些風險事件是否應實施 避免。二是避免風險雖然徹底消除了某項計劃 或事業發生風險的可能性,但同時也放棄了該 計劃獲利的機會,因為避免風險常常是放棄或 拒絕實施某項計劃。所以,這種方法具有消極 防禦的性質。三是避免風險的方法在實踐中很 難完全實現。 避免風險有兩種基本做法:其壹是放棄和 終止某項計劃的實施,如終止某些現有產品的 生產和新產品的引進,暫停正在進行的經營活 動,以挑選更合適的經營業務、選擇更有利可 圖的經營環境。在宏觀決策中,若發現某項工 程的實施將面臨很大的潛在風險威脅,這時就 應立即停止該工程的實施,並放棄這壹計劃, 以避免今後遭到更大的風險損失。在微觀決策 中,個人退出經濟虧損、傷殘機會較多的部 門,也屬於避免風險的壹種方法。企業進行生產決策時,應對廠址的選擇、汙染物的處理等 作出合適的取舍。其二是改變生產活動的性 質,改變工作地點與工作方法等。其中,生產 活動性質的改變是最根本的變化。如化工廠以 惰性溶劑代替易燃易爆溶劑,可以避免爆炸的 風險,從而避免潛在風險的發生。 運用避免風險的方法時,應註意:壹是必 須確定需要避免的財產、人身風險及有關活動 的範圍;二是將該種方法與其他方法比較後, 再做決定。
(2)損失控制。損失控制是指在損失發生 前全面地消除風險損失可能發生的根源,並竭 力減少致損事故發生的概率,在損失發生後減 輕損失的嚴重程度。損失控制的基本點就是預 防風險損失發生和減少風險損失的嚴重程度。 它是風險管理中最積極、最主動的風險處理方 法。主動地預防與積極地實施搶救比單純地采 用避免風險、轉嫁風險和自擔風險方法更有積 極意義,它可以克服避免風險的種種局限。此 外,損失控制還包含對意外事件的原因進行分 析,通過這種原因分析,有助於發現災害損失 發生的直接原因與間接原因,並研究能否通過 改變其中的某些因素而消除風險損失發生的原 因,從而做好風險損失控制的準備。
損失控制 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①損失防範措施。損失防範措施是指減少 損失發生頻率的措施。從廣義上看,它包括安 全會議與工作檢查。損失防範又包括純預防性 措施和保護性措施。後者重點是保護處於危險 中的人和財物。在企業的風險管理中,損失防 範是壹個貫穿於生產經營全過程的系統活動過 程,在消除風險以至整個風險管理中有著十分 重要的意義,對實現管理的目標起關鍵性作 用。
②減少損失措施。是指損失發生前采取的 各種預防措施,以減少損失的嚴重程度和不利 後果,其實質在於盡可能地保護受損財產,減 少損失程度。在企業風險管理中,減少損失還 應包括為應付實際的或嚴重的損失而制定的應 急防範計劃。這種計劃包括搶救措施及企業在 發生損失後如何繼續進行各種業務活動的計 劃,旨在盡力減少組織的財產損失。
③查詢事故原因。查詢事故原因是指為了 全面地、系統地探尋檢查風險損失事件產生的 各種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進而采取各種有針 對性的措施從根本上減少或消除損失而進行的 壹種查詢活動。在查詢損失原因時,除自然風 險以外,壹般還包括造成損失的人為因素和工 程機械方面的故障。但有人認為,查詢事故原 因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人手,即分析傳統和社會 環境方面的因素、人們的缺陷、不安全的行 為、機械和物質方面的損失,自然災害和意外 事故、傷害等。總之,查詢事故的原因,可以 做好防範與損失發生後的搶救準備工作,是風 險損失控制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④教育與培訓。教育與培訓的基本目的, 在於使人們了解,在他們所處的環境中所面臨的風險,以及對這些風險事故可能采取的預防 措施與處置方法。在人們的社會生活、經濟生 活中,許多風險事件的產生都與人們的行為有 關。如職工的粗心大意,缺乏專業技術知識與 責任心,缺乏防災防損知識等,這本身就構成 了風險因素,從而導致風險事件的產生或增加 風險損失的嚴重程度。所以,壹切試圖減少風 險事件所致損失的努力,都與人員的教育與培 訓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教育與培訓的範圍既 包括壹般工人的培訓,也包括管理人員的培 訓。在企業風險管理中,教育與培訓應貫穿於 企業的計劃階段、生產階段和銷售階段以及企 業的所有活動中。
⑤風險分離與風險分散的區別。風險分離 是指將企業面臨損失的風險單位分離,而不是 將它們集中於都可能遭受同樣損失的同壹地 點。例如,壹個企業不是將其全部存貨放置於 壹個倉庫中,而可能決定將這些存貨等量放於 ro個相距很遠的倉庫中,以分離風險。這種 風險分離減少了壹次事故的最大預期損失。從 這種意義上講,它可以被視為壹種減少損失的 措施。風險分散是指企業通過增加風險單位的 數量,來增加對損失經歷的可預測性。內部擴 張是企業進行風險分散的壹種途徑。例如,出 租汽車公司可以擴大其車隊的規模。風險分散 還可以通過企業兼並或壹個企業吞並另壹個企 業來進行。這樣形成的新企業比原來兩個企業 中的任何壹個都擁有更多的固定資產、資金和 技術人才方面的優勢。 損失控制壹般要經過以下階段:損失與風 險因素的分析;選擇損失控制技術及工具;實 施損失控制策略;檢查和評估控制結果。
2.風險財務工具—財務法 財務法即是企業單位在損失發生後以經濟 手段作出對損失的補償,它包括風險的自留與 風險的轉嫁兩種方法。
(l)風險的自留。自留風險亦即自擔風 險,當某項風險無法避免或由於可能獲利而需 要冒險時,就必須承擔和保留這種風險。可 見,這是壹種由企業單位自行設立基金、自行 承擔風險損失發生後財務後果的處理方式。 就其特性而言,自留風險是壹種風險財務 技術,同時又是壹種處置殘余風險的方式,在 實踐過程中,又有主動自留與被動自留;全部 自留與部分自留之分。下面作壹簡單介紹。
①主動自留是指在風險識別和衡量的基礎 上,已經明確風險的性質及其後果,但如果采 取某種風險處理的方法,其費用支出會大於自 擔風險所需費用,因此,風險管理者主動將自 留風險作為處置全部或部分風險的最優選擇, 籌劃相應的財務準備。其特點在於:風險的性 質及其後果已經得到確認,在分析了經濟可行 性之後,確定自留風險方式的最優性。
②被動自留是指在未能識別和衡量風險及 其損失後果的情況下,或雖已識別風險,但由 於預測不準確或忽略所致損失後果,不得不對 此後果采取由自身承擔的壹種風險處置方式。 被動自留是壹種被動的、無意識的處置方式, 在有些情況下,常常造成嚴重的財務後果。
③全部風險自留指主動決策,全部承擔某 項事業或某項計劃可能出現的損失後果,為應 付風險損失的發生,進行充分的財務準備。其 實施的前提條件就是,對風險損失發生額及其 後果的嚴重性有比較準確的估計,即使發生最 壞的損失後果,也可以從準備中給予足夠的補 償,不致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和實力發 展。
④部分風險自留是指風險管理者根據風險 的不同情況,依據自身的承受能力,有選擇地 對部分風險采取自行補償的壹種風險處置方 式。在風險管理的實踐中,相當數量的風險標 的與損失數量均通過自留方式來處置。 實施自留風險具有積極的作用,這主要包 括以下幾點: 第壹,自留風險有利於潛在損失補償金的 儲蓄積累。企業或單位采用自留風險技術,在 壹個較長時期內,能夠聚集壹部分潛在的損失 補償金。根據經驗和分析,企業自留的風險準 備金多用於較小額度的損失,其發生頻率也有 壹定的規律可循。當運用自留風險時,實際發 生的損失額小於或較大幅度地小於購買保險時 的保費數額,這樣,企業便獲得壹筆損失補償 金的儲蓄額。因為從較長時期考察,損失發生 的可能性及損失額存在著小於預期損失額的可 能性。因此,采用自留風險技術(對某些風險 標的而言),在較長時期裏,有助於企業貨幣 資金的節約和儲蓄。在許多情況下,這種相對 穩定的儲蓄額的存在,往往成為人們樂意自留 風險的經濟動機之壹。 第二,節約潛在費用開支。在實施風險自 留的情況下,壹旦損失發生則必須由自己承擔 損失補償;如果損失不發生,即可節約費用。 對於損失控制計劃費用支出和其他有關費用, 在自留風險的情況下均可以得到節省 第三,有利於貨幣資金的運用。對財產保 險投保人而言,若不發生風險損失事件,就喪 失了自己對交納給保險公司的保險費的所有權 和使用權;即使在壹定時期以後發生了損失事 件,投保人因獲得經濟補償而不會喪失所有 權,但在上述時期內也會喪失對該保險費(以 貨幣資金形態存在)的使用權。而在采用自留 風險的情形下,則可使這筆貨幣資金得到較好 運用。 第四,自留風險有利於獲得更好的服務。 在采用自留風險技術的情況下,人們因經濟利 害關系而更註重損失控制及提供其他各種服 務,盡可能減少損失發生的頻率和損失的嚴重 程度。而在購買保險的情況下,企業往往並不 十分註意損失控制及有關服務。 任何事物都有兩面性,自留風險技術也有 局限性,主要表現在以下三方面: 第壹,自留風險存在著面臨更大風險的可 能性,從而增加了企業經營的危險性。我們上 面已經談到,在較長時期內自留風險時的損失 額要小於購買保險時損失額的扣除,但在短期 內,自留風險的損失額肯定比保費中損失額的 扣除要大得多,甚至在某些極端的情況下,自 留風險可能使企業自己承擔非常大的風險,以 致於可能危及企業的生存與發展。
第二,自留風險可能支付更昂貴的費用。 在某些情況下,自留風險的費用開支可能比采 用其他方式更大。
第三,獲得服務的種類與質量受到限制。 自留風險,不但需要根據企業或家庭自身的財 力提留足夠的補償基金,而且還需要獲得種類 齊全、質量較高的風險管理方面的服務。但在 獲得這類服務時,無論是靠自身的努力還是借 用有關專業機構的力量,都受到某種限制。 由於自留風險的這些局限性,所以,在選 用風險處置方式時, 應謹慎地使用它。此外,還應註意,運用 自留風險方式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第壹,企 業的財務能力足以承擔由風險所致損失的最壞 後果,這是自留風險的重要基礎。壹旦損失發 生,在企業作了充分的財務準備之後,不會使 企業遭受較大的損失。企業的最壞損失後果由 企業計劃中的損失後的目標或今後的盈利和財 務狀況來決定。若風險損失不發生,企業就可 以節約壹部分資金。第二,損失額可以直接預 測,即風險標的致損可能及其後果具有可預見 性。第三,在風險管理中,發現無其他處理風 險方式時可以選用該法。 (2)風險的轉嫁。轉嫁風險是指企業單位 將其風險損失通過經濟合同(包括保險合同與 非保險合同)有意識地轉移給與其有相互經濟 利益關系的另壹方承擔。轉嫁風險的方式壹般 有兩種:壹種是將存在風險損失的財產轉移給 其他人或轉移給其他群體,轉移可能會引起風 險及損失的變動。另壹種是將存在的風險及其 損失的財務成果轉嫁,而不轉移財產本身。在 進行風險轉嫁的同時必須付出壹定的代價。後 者又包括保險轉嫁與非保險轉嫁兩種形式。其 中,保險轉嫁是財務成果轉嫁方式中最重要的 形式。非保險型風險轉嫁在實踐中是壹種普遍 采用的財務工具。 作為風險管理的方式,當轉嫁指的是將產 生風險的有關活動轉移出去時,對於轉嫁者自 己來說,則是風險避免的壹種特殊形式。兩者 的區別就是:避免風險是為使風險不致發生而 停止或放棄某種事業或計劃,而轉嫁只是將該 風險及其損失後果轉移到另壹方身上,就總體 而言,風險本身並未消除。
作為風險轉嫁中最重要的方式的保險,其 經營範圍只包括純粹的靜態風險,因此,保險 公司經營的風險必須具有以下特性:壹是風險 必須是非投機性的,壹切具有投機性質或由心 理、道德因素引發的風險所致損失,都不屬於 保險理賠的範圍;二是風險必須是偶然性的和 不可預知的;三是風險必須是大量標的均有遭 受損失的可能性;四是風險必須是意外的與不 確定的。意外的風險是指不是由被保險人故意行為所引起的;五是風險必須是可能導致較大 損失的風險;六是在保險合同期限內預期的損 失額是可以用貨幣形式來計算的。 非保險型風險轉嫁,是指由各種方式產生 的賠償責任以及因其導致的財務損失通過合同 條款從合同的壹方轉嫁給另壹方。這主要是通 過合同條款的擬訂、變更、修正以及承諾等來 達到的,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①租賃合同。指壹方把自己的房屋、場 地、生產運輸工具、設備或生活用具以合同的 方式出租給另壹方使用,並收取用戶的租賃費 用。
②建築工程合同。指按照建設單位的設 計,承建單位以包工的方式完成某壹項建設工 程。建築合同中要涉及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間 的種種責任。
③保證合同。保證人與債權人達成壹種協 議,規定當債務人無法按期償還其債務時,由 保證人負責賠償債權人的損失。 ④委托人將其財產交由受托人代為保管、 支付壹定費用的合同。 ⑤產品供給與服務合同。買賣雙方為出售 產品和有關勞務而簽訂的合同,使有關責任從 賣方轉嫁到買方。
在風險管理中,非保險型風險轉嫁已被人 們廣為采用,其原因就在於它有很多優點,這 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非保險轉嫁是保險轉嫁的壹種重要 的補充形式。保險因自己的種種局限性不能也 不可能完全對所有風險進行轉嫁,因而在某些 範圍和領域,這種轉嫁要通過非保險轉嫁來實 現。而非保險轉嫁主要通過現實經濟活動中各 種經濟合同的簽訂與實施來實現。 第二,非保險轉嫁是壹種非常靈活的轉嫁 風險的方式。非保險轉嫁的成功,取決於靈活 地、巧妙地運用各種法律及合同條款、合同語 言以及合同種類的差異和多樣化。 第三,非保險轉嫁在壹般情況下,較保險 合同的費用要低得多,且往往不需支付專門的 費用,因而是壹種經濟易行的方式。 第四,在某些情形下,通過非保險轉嫁, 將潛在的損失機會及損失後果轉移到那些能夠 更好實施損失控制者那裏,以便更好地處置風 險。對全社會來說,這有利於總損失的消除。 我們在強調非保險轉嫁作用的同時,也應 看到它的缺點,這主要體現在以下5個方面: 第壹,非保險轉嫁受法律、合同條文本身 的限制。首先,轉嫁風險時,法律條文、合同 條款的運用受合理性與合法性的限制。其次, 因對合同語言理解與解釋上的差異,可能使其 中壹方蒙受損失。最後,在涉外經濟活動中, 非保險轉嫁的運用受到限制。 第二,在某些情況下,非保險轉嫁須支付 較大的費用。 第三,盡管通過非保險轉嫁轉移了壹些可 保風險的責任,但轉嫁者並不會按同壹比例減 少保險費的支出。 第四,接受轉嫁者所面臨的風險損失往往 較大且波動不定。其原因就在於非保險轉嫁 中,不存在大量風險單位的集合與合理地平均 分攤損失的情況。 第五,非保險轉嫁具有壹定的盲目性。在 轉嫁風險時,很可能使壹些損失轉移到那些很 少從事或根本無法從事損失控制的人身上,這 對全社會來說將不利於損失的消除與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