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個體工商戶須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被個體戶雇用的,須提供個體戶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雇主證明;
(四)在內地企業就業人員,須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單位證明,或勞動合同書或工資表;
(五)自謀職業的員工,出示與之發生經濟關系方的證明,如:繳交的工商管理費單據、稅務登記及納稅單據等;
(六)首次參保人員,須提供調令或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七)在建設銀行開戶的個人存折。
二、個人繳費對象
凡具有本市戶籍的再就業人員,具備下列情形之壹的,本人可到個人繳費窗口辦理社會保險繳費手續:
(壹)從事個體經濟活動或為個體經濟組織雇用的員工;
(二)到內地企業就業的員工;
(三)自謀職業的員工。
非以上人員不能在個人窗口繳費。
三、繳費程序
(壹)領取《社會保險個人繳費申請表》,按要求如實填寫,若提供虛假信息者,須獨自承擔由此引發的責任;
(二)經我局經辦人核準後方能辦理繳費手續;
(三)選擇銀行托收交款的,應簽訂《托收協議書》,並提供個人儲蓄開戶銀行名稱及帳戶。
(四)選擇交現金的,持交款(托收)單到本大廈壹樓建行交款,再持交款(托收)單到我局財務處蓋章,最後回個人繳費窗口辦理確認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 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