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生育醫療費補貼,懷孕7個月(含7個月)或早產不足7個月的孕婦生育醫療費補貼3000元。懷孕3個月以上(含3個月)不滿7個月的,生育醫療費補貼500元。妊娠3個月內自然流產或宮外孕的,生育醫療費補貼300元。
二是生育津貼,按照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其應享受的產假天數計算。所需資金由本市城鎮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1)女職工月生育生活補助費標準為本人生育或流產當月用人單位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就業婦女生育或者流產的,所在用人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高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算;低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但低於人社局規定的生育生活補助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發放。目前最低標準為2892元/月。
(二)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所在用人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高於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三)女職工在生育或者流產前12個月內變更工作單位的,其月生育生活補貼按照生育或者流產前12個月內工作的各用人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加權平均數計算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壹)女職工生育時享受產假;(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假;(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