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免賠額不能單獨買。
太平財險惠州中心支公司相關負責人介紹,作為附加險,免賠額保險不能單獨投保,其保險責任通常是指“發生事故後,保險公司將負責按照相應險種主險條款約定的免賠額率計算的免賠額,應由被保險人承擔。比如車撞了柱子,車主要承擔15%的損失成本。如果購買了這個保險,15%的費用也是由保險公司賠償的。
這個保險只和業主有關,租客不可能單獨購買。據該人士介紹,壹般不計免賠保險的保險期限是壹年,最短期限也是壹個月,不可能按天購買。從金額來看,車險只規定了賠付上限,沒有低於1500元不賠付的險種。該人士表示,保險公司並沒有為租車公司單獨開發保險產品,只是在《保險法》的範圍內對部分保險產品的保費進行了討論。
租車的時候多註意合同。這裏說的“無免賠額”可能是規避風險的合同,而不是實際保險公司的某壹險種。租車公司作為車主,承擔著很大的風險。比如租車人因酒駕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賠損失;如果租房者無力支付,那麽租賃公司將承擔更大的風險。所以租車公司簽這個合同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但不是保險公司的不計免賠保險。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章,交通事故如何處理?:
第八十六條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道路上人身傷亡的,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應當在記錄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地點並簽字後,自行離開現場,協商賠償。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的事實和原因有爭議的,應當及時報警。
第八十七條在道路上,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沒有造成人身傷亡,基本事實和原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的事實和原因有爭議的,應當及時報警。
第八十八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電、通信等設施損壞的,駕駛人應當報警等候處理,不得駛離。機動車能夠移動的,應當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事故情況通報相關部門。
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及時趕赴現場。沒有人員傷亡,事實清楚,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記錄事故情況後恢復交通。拒絕離開現場的人將被強制離開。
屬於前款規定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當事人要求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當場調解損害賠償糾紛。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需要勘驗、檢查現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勘查現場的工作規範進行。現場勘查結束後,組織清理現場,恢復交通。
第九十條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為搶救傷者需要支付搶救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保險公司。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因搶救傷者需要先行支付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第九十壹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認定當事人的責任。
第九十二條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由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當事人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勘查之日起10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自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九十四條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壹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自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調解從喪事辦結之日起開始;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從治療終結或者傷殘之日起開始調解;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第九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期限為10日。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簽字後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結論,發送各方當事人。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九十六條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賠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調解終止。
第九十七條車輛以外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後,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處理。
車輛、行人、火車之間的交通事故和渡口的交通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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