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第六條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
1.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但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達到10年的,在當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0年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原參保地繳費年限為10年的,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4.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在各參保地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0年的,在戶籍所在地歸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擴展數據: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出境定居的,應當建立個人賬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同時,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明確死亡的,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全部繼承。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延長繳費至15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仍不足15年的,可以壹次性繳費至15年。
國務院發布《關於建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通知》,決定建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自08年7月18日起施行。實施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不會增加企業和個人繳費負擔,也不會影響退休人員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參保人按不同比例繳納。以北京市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例。企業按月繳費基數的19%繳納,職工按工資的8%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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