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福利費掌管使用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務院1957年議字第19號)規定,福利費的使用範圍包括:
(壹)解決工作人員的家屬生活費困難;
(二)解決工作人員的家屬患病醫藥費困難;
(三)解決工作人員的家屬死亡埋葬費困難;
(四)解決工作人員的其他特殊困難;
(五)補助集體福利事業費用。
集體福利使用範圍:
1、看望本單位因病、傷住院的工作人員,購買少量慰問品支出;
2、單位舉辦食堂等集體福利開支的補貼;
3、健康療養支出,如職工體檢等;
4、其他零星集體福利支出。
另,《內務部關於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福利費掌管使用問題的通知》([65]內發字第17號)的規定,福利費的使用範圍:目前仍以解決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的生活困難為主;在生活困難解決以後如果還有結余,壹般地可以對下列集體福利進行適當補助:
1、工作人員家屬的統籌醫療費用的超支;
2、機關、單位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少年之家、理發師、浴室的零星購置費的開支;
3、慰問住醫院的患病工作人員少量慰問品的開支。
擴展資料:
福利費的本質是用於職工集體福利和集體福利設施的經費。它不要混同於獎金,前者側重於困難補助和集體性福利支出,後者側重工作性獎勵。另外同壹事項不得既享受單位福利,又重復享受工會福利。
福利費補助對象:
原則上僅限於工作人員本人和依靠工作人員供養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成年的或喪失勞動能力的弟妹及其他親屬,不是依靠工作人員供養的親屬,不得享受福利費補助。
現行行政事業單位福利費計提依據:
壹、部委層面
1、1965年12月15日,財政部、內務部發布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福利費標準問題的通知》規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福利費按工資總額2.5%提取;
2、《關於調整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福利費標準的通知》(人發〔1998〕106號)規定: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福利費為每人每月12元,其中,中央國家機關按每人每月9元留用,其余3元由人事部統壹調劑使用;
事業單位按12元提取福利費,全部由單位按規定使用。福利費年終如有節余,可轉入下年度繼續使用。
3、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提取專用基金比例問題的通知》(財教[2012]32號)規定: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單位年度非財政撥款結余的40%以內確定。
二、省、直轄市層面
1、江西省:《關於修改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福利費提取標準的通知》(贛財文字[1994]第146號)規定: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福利費標準由原來的每人每月4元調整為10元(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人員亦按此標準提取)。
開支範圍主要用於職工困難補助和職工集體福利等。福利費的來源仍從本單位經費內調劑。
2、遼寧省:《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福利費標準的通知》(遼人發[1996]28號“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福利費提取標準每人每月10元。
3、上海市:《關於調整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福利費提取標準的通知》(滬人[1995]81號)規定:機關事業單位提取福利費的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18元。
4、浙江省:《關於調整省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福利費提取標準的通知》(浙財行[2011]109號)規定:對省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含離退休人員),按工資總額(含津貼補貼)及離退休金費(含補貼)的3.5%提取,事業單位參照執行。
5、天津市:《關於改變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福利費提取辦法的通知》(津人工[1998]18號)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工資總額的2.5%提取。
6、湖南省:《關於調整省直機關福利費提取標準和管理辦法的通知》(湘人險[1993]32號規定:按工資總額3%(按離退休金)提取,專款專用,結余可結轉下壹年。
7、吉林省:《關於調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福利費標準的通知》(吉人聯字200128號),規定:由現行每人每月3元提高至每人每月6元。
8、貴州省:規定:從1982年1月份起,全省地、州、市機關事業單位的福利費,按工資總額(包括標準工 資,糧價補貼、副食品價格補貼)的2%提取;縣(市、區)級機關、事業單位按工資總額的3%提取。
三、設區市
1、廣州市:《關於調整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福利費標準的通知》(穗人薪[1998]6號)規定: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福利費提取標準,由現行每人每月25元調整為30元。
2、寧波市:《關於調整市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福利費提取標準的通知》(甬財政發〔2015〕65號)規定:
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含離退休人員)的福利費計提標準進行調整,由原來的定額標準調整為比例標準,即按不超過規範津補貼後的工資總額(含津補貼)及離退休費(含補貼)5%的範圍內提取。
3、麗水市:《關於調整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福利費提取比例的通知》(麗財行201682號)規定: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含離退休人員)的福利費按5%的比例標準提取。
4、晉城市:2017年起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福利費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3.5%計提。
5、昌吉州:2016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福利費按單位職工年工資總額的1.8%提取,其中:單位提取1.5%,同級人社部門提取0.3%,作為集體福利事業和調劑使用的機動福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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