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民報銷比例:鎮衛生院報銷60%;二級醫院報銷40%;三級醫院報銷30%。
2、社保:城鎮職工,在壹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範圍的10萬元以下的醫療費,三級醫院起付標準為659元,報銷比例為50%上限為2000元;二級醫院住院起付標準為300元,報銷比例為55%;壹級醫院不設起付標準,報銷比例為60%。
3、異地報銷的,報銷需要回老家(參保地),報銷比例在35-65%,根據醫院級別而比例不同。
在壹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範圍的10萬元以下的醫療費,三級醫院起付標準為659元,報銷比例為50%上限為2000元;二級醫院住院起付標準為300元,報銷比例為55%;壹級醫院不設起付標準,報銷比例為60%。
1. 壹級醫院,起付標準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的部分按90%支付
2. 二級醫院,起付標準至10000元(含)的部分按8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的部分按90%支付
3. 三級醫院,起付標準至5000元(含)的部分按80%支付、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按8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的部分按90%。
4. 退休人員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礎上再提高5%。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