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 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擴展資料:
相關案例:
李耀祺大肆侵吞國有資產被判死刑
2002年3月25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香港港澳國際(集團)投資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兼海南國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李耀祺貪汙案作出壹審公開宣判,以貪汙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數罪並罰,判處李耀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庭經審理查明,李耀祺在1992年10月至1997年7月間,利用職務便利,采取各種手段,單獨或夥同他人***同作案,大肆貪汙、私分和挪用國有企業資產,供其個人炒股、投資、揮霍使用,其中貪汙公款***計人民幣6100多萬元,港幣150多萬元,私分國有資產***計人民幣410多萬元,挪用公款***計港幣490萬元。
法庭認為,李耀祺身為國有企業主要領導人員,大肆侵吞國有資產,其行為已分別構成貪汙罪、挪用公款罪和私分國有資產罪,且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故依法對李耀祺以貪汙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以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參考資料:
人民網-李耀祺大肆侵吞國有資產被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