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區)林業工作站負責組織本鄉(鎮、區)的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主管城市規劃區內的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負責所轄風景名勝區的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第五條森林病蟲害防治實行“誰管理、誰防治”的責任制。鐵路,公路,水利設施以及國有農場,牧場的防護林,
軍營等區域的森林病蟲害防治由經營使用單位負責。第六條造林工程設計方案必須包括森林病蟲害防治措施,大型工程造林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征求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的意見。第七條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特種用途林和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林木的建設,應當統壹規劃,合理選擇樹種,實行混交種植。大面積林區(包括果園、桑園)必須設置隔離帶。第八條禁止使用帶有危險性病蟲害的種子、接穗、插條和苗木進行育苗和造林(建園)。第九條森林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經營中幼林,不得過度修剪。第十條病危樹、枯樹、倒樹、斷樹以及感染病蟲害失去栽培價值的樹木,應當及時砍伐,並采取必要的處理措施。第十壹條各級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應當組織、指導森林經營單位和個人采取設置人工巢、飼養設施等措施,吸引鳥類,保護森林有益生物。第十二條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建立和完善森林病蟲害預測預報點,並使之形成網絡,負責森林病蟲害的預測預報。第十三條相鄰地區的林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森林病蟲害聯防聯控制度。發生森林病蟲害時,當地林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通知毗鄰地區的林業主管部門和教育部門。被通知的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防止病蟲害傳播。第十四條森林病蟲害防治費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別從育林基金、木材和竹材銷售收入、多種經營收入和事業費中列支;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經營者負擔,各級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扶持。
對暫時沒有經濟收入的森林經營單位和個人,防護林、水源林和特種用途林,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支持。發生大規模暴發性或危險性病蟲害時,對確實無力負擔全部防治費用的森林經營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貼。第十五條林區,應當逐步推行森林病蟲害保險制度,具體辦法由省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保險機構制定。第十六條違反森林法的規定,使用帶有危險性病蟲害的林木種苗進行育苗造林(建園),或者對森林病蟲害防治不力或者不及時,造成森林病蟲害傳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治理,賠償損失,可以並處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第十七條盜竊或者故意損壞森林有益生物保護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第十八條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責任人員或者在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中玩忽職守的國家工作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