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定點醫療機構的欺詐行為有:
1,編造醫療服務,偽造醫療文書和票據,騙取醫保基金;
2.為被保險人提供虛假發票;
3、將應由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記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4.為未參加醫療保險的人員辦理醫療保險待遇;
5.為非定點醫療機構提供信用卡記賬服務;
6.名義住院;
7.互換藥品、耗材、物品、診療項目等。騙取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等。
二、定點藥店的欺詐行為有:
1,盜刷社保卡,為被保險人套取現金或購買化妝品、日用品等非醫療物品;
2.為參保人員調換藥品、耗材和物品,騙取醫療保險基金費用的;
3.為非定點醫療機構提供信用卡記賬服務;
4、為投保人虛開發票、提供虛假發票等。
三、被保險人欺詐保險的行為有:
1,偽造虛假醫療服務票據,騙取醫保基金;
2.將本人社會保障卡借給他人就醫或者冒名頂替他人社會保障卡就醫的;
3.違規使用社保卡,套取藥品和耗材,牟取暴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