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企業工作主管部門根據職工人數、銷售額、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報國務院批準。第三條國家對中小企業實行積極扶持、加強引導、改善服務、依法規範、維護權益的方針,為中小企業的創立和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第四條國務院負責制定中小企業政策,統籌規劃全國中小企業發展。
國務院企業工作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國家中小企業政策和規劃,對全國中小企業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指導和服務。
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中小企業的政策和總體規劃,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為中小企業工作提供指導和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企業工作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為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小企業提供指導和服務。第五條國務院企業工作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結合中小企業特點和發展狀況,通過制定中小企業發展產業指導目錄,確定重點支持領域,引導和鼓勵中小企業發展。第六條國家保護中小企業及其投資者的合法投資和投資獲得的合法收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中小企業的財產及其合法收入。
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中小企業收費或者罰款,不得向中小企業攤派財物。中小企業有權拒絕並有權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七條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其依法參與公平競爭和公平交易的權利,不得歧視或者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條件。第八條中小企業必須遵守國家勞動安全、職業衛生、社會保障、資源環境保護、質量、財稅、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依法經營管理,不得侵害職工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第九條中小企業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恪守誠信原則,努力提高業務水平,增強自我發展能力。第二章財政支持第十條中央預算應當設立中小企業科目,安排專項資金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為中小企業提供資金支持。第十壹條國家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用於推進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開展扶持中小企業工作,補充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以及其他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事項。第十二條國家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由以下基金組成:
(壹)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2)基金收益;
(3)捐贈;
(4)其他資金。
國家通過稅收政策鼓勵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捐贈。第十三條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用於支持中小企業的下列事項:
(1)創業輔導與服務;
(二)支持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
(3)支持技術創新;
(四)鼓勵專業化發展和與大型企業合作;
(五)支持中小企業服務機構開展人才培訓、信息咨詢等工作;
(六)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
(七)支持中小企業實施清潔生產;
(八)其他事項。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設立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第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加強信貸政策引導,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
中國人民銀行要加強對中小金融機構的支持,鼓勵商業銀行調整信貸結構,增加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第十五條金融機構應當為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支持,努力改善金融服務,轉變服務方式,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
各商業銀行、信用社要改善信貸管理,拓展服務領域,開發適應中小企業發展的金融產品,調整信貸結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信貸、結算、財務咨詢、投資管理等服務。
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在其業務範圍內,以多種形式為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第十六條國家采取措施拓寬中小企業直接融資渠道,積極引導中小企業通過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各種方式創造直接融資條件。第十七條國家通過稅收政策鼓勵依法設立的各類創業投資機構增加對中小企業的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