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房屋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人的損失,根據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二)周轉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的居民居住臨時房屋或要求臨時住宿的不便,按被拆遷房屋人口按月補貼。
(3)獎勵補償費用於鼓勵被拆遷房屋的居民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自願放棄部分權利,如自願搬遷至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房屋。房屋拆遷補償費標準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確定,拆遷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變更。
(4)除了應得的房屋補償外,人們還可以獲得搬遷補償、設備搬遷補償和過渡期間的臨時安置補貼。
壹、征地補償
1,耕地補償標準
旱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地平均每畝補償654.38+0.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旱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地平均每畝補償654.38+0.56萬元。
3.征用林地和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654.38+0.38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654.38+0.36萬元。
5.征用庫車集、荒山、荒地、荒灘、荒溝、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第二,其他稅費
1,耕地占用稅,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
2、商品蔬菜開發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
3.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4、耕地占補平衡耕地開墾費,平均每畝4000元,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