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當事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主觀過錯等因素,決定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的權限。
第三條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遵循法定程序,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定目的,排除無關因素的幹擾,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
第六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以事實為依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與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對於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後果等相同或者相近的違法行為,在同壹行政區域內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壹致。
第七條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全國統壹規範的醫療保障基金監督行政執法自由裁量基準,制定具體醫療保障基金監督行政處罰事項的自由裁量基準。
第八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政處罰事項有自由裁量空間的,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自由裁量標準和適用條件,為當地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提供參考。
第九條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上級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的變化以及執法工作實際,及時修訂完善本部門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並向國家醫保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