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基金投資 - 南通住房公積金基數調整

南通住房公積金基數調整

法律分析:壹、調整範圍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以及有工作崗位,但由於學習、病傷產假(六個月以內)等原因暫未工作,仍由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包括與單位簽定勞動合同或符合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在崗職工,不包括已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系的離崗人員。

二、調整內容

1. 住房公積金繳存月工資基數按職工本人2019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工資總額)核定。具體口徑按國家統計局現行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執行。

2.各單位和職工的繳存月工資基數最低不低於南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月工資標準;最高不超過南通市統計局公布的市區2019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3倍,我市2020年度繳存月工資基數上限為25000元。

3.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單位和職工各5%-12%,繳存單位可在5%-12%區間內自主確定繳存比例。

4.對於1998年12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新職工,其由單位逐月發放的住房補貼(14%部分)仍參照住房公積金進行管理和使用。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