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保監會令2010第9號;根據2014年4月4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第壹條為規範保險資金運用,防範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維護保險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保險資金是指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以本外幣計價的資本、公積金、未分配利潤、各項準備金及其他資金。
第四條保險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性原則,符合償付能力監管要求,根據保險資金性質實施資產負債管理和全面風險管理,實現集約化、專業化、規範化和市場化。
第五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依法監督管理保險資金運用。第壹節資金運用範圍
第六條保險資金運用限於以下形式:
(壹)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和其他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使用形式。
保險資金從事境外投資應當遵守中國保監會的相關監管規定。
第七條保險資金存入銀行的,應當選擇符合下列條件的商業銀行作為存款銀行:
(壹)資本充足率、凈資產和撥備覆蓋率符合監管要求;
(二)治理結構規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經營業績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信用評級連續三年在投資級以上。
第八條保險資金投資的債券應當達到中國保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信用等級,並符合規定的條件,主要包括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及其他符合規定條件的債券。
第九條保險資金投資的股票主要包括公開發行和交易的股票以及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的股票。
投資創業板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及以外幣認購和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十條保險資金投資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管理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公司治理良好,凈資產連續三年保持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二)依法履行合同,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最近三年無不良記錄;
(三)在證券投資基金和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之間建立有效的防火墻機制;
(4)投資團隊穩定,歷史投資業績良好,管理資產規模或基金份額相對穩定。
第十壹條保險資金投資的不動產,是指土地、建築物和其他附著於土地的定著物。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十二條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應當是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登記、未在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
第十三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不得動用各項準備金購買自用不動產或者對其他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實現控股。
第十四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對其他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應當符合相關償付能力監管規定。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的保險子公司不符合中國保監會償付能力監管要求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不得投資非保險金融企業。
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限於以下企業:
(壹)保險企業,包括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專業保險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
(二)非保險金融企業;
(三)與保險業務相關的企業。
第十五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存放在非銀行金融機構;
(二)買入被交易所“特別處理”和“終止上市風險警示特別處理”的股票;
(三)投資不具有穩定現金流回報預期或資產增值價值、高汙染等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股權和不動產項目;
(四)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
(五)從事風險投資;
(六)保險資金運用形成的投資資產用於為他人提供擔保或者貸款,但個人保單質押貸款除外;
(七)中國保監會禁止的其他投資活動。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有關情況,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禁止性規定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六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的相關比例要求,具體規定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情況調整保險資金的投資比例。
第十七條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和非壽險非預定收益的投資型保險產品的資金運用,應當在資產隔離、資產配置、投資管理、人員配備、投資交易、風險控制等方面獨立於其他保險產品的資金,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二節資金運用方式
第十八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應當按照“集中管理、統壹調配、專業化經營”的要求,對保險資金實施集約化、專業化管理。
保險資金應當由法人機構統壹管理和運用,分支機構不得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業務。
第十九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等專業機構,對保險資金運用實施第三方托管和監管。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托管的保險資產獨立於托管機構固有資產和托管機構托管的其他資產。托管機構因依法解散、撤銷、破產而清算的,托管資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二十條托管機構從事保險資金托管的主要職責包括:
(壹)保險資金的托管、清算、交收和資產評估;
(二)監督投資行為;
(三)向相關方披露信息;
(四)依法保守商業秘密;
(五)法律、法規、中國保監會及合同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壹條托管機構從事保險資金托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挪用信托資金。
(二)托管資金與自有資金混合管理或者不同托管賬戶資金混合管理;
(三)利用信托資金及相關信息謀取非法利益;
(四)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的投資管理能力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相關標準。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可以根據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自行投資或者委托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進行投資。
第二十三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或者保險公司委托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投資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確保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的責任獨立。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應當履行制定戰略資產配置指引、選擇受托人、監督受托人執行和評價受托人投資績效的職責。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執行客戶資產配置指引,根據保險資金的特點構建投資組合,公平對待不同資金。
第二十四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或者保險公司委托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投資,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阻撓或者幹擾受托人正常履行職責;
(二)要求受托機構提供其他受托機構的信息;
(三)要求受托人提供最低投資收益保證;
(四)非法轉移保險利益;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受托管理保險資金,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違反合同投資;
(二)不同基金待遇不公平;
(三)混合管理自有資金、受托資金或者不同受托機構的資金;
(四)挪用委托資金。
(五)向委托機構提供最低投資收益承諾;
(六)以保險資金及其投資形成的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可以按照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將保險資金範圍內的投資品種作為基礎資產,開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或保險公司委托投資或購買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時,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相關當事人披露資金投向、投資管理、資金托管、風險管理、重大突發事件等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委托資產規模、資產類別、產品風險特征、投資業績等因素,按照市場化原則,與委托人或者投資機構簽訂合同,約定管理費收入的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是指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作為發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等投資者銷售產品份額,募集資金,聘請商業銀行等專業機構作為托管人,為投資者利益服務的投資管理活動。第壹節組織結構和職責
第二十七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在公司章程和相關制度中明確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對保險資金運用的職責,實現保險資金運用決策權、運營權和監督權的分離和相互制衡。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對保險資金的運用負責。保險公司董事會承擔資產配置和投資政策、風險控制和合規管理的最終責任,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壹)審批保險資金運用管理制度;
(二)確定保險資金運用的管理模式;
(三)審批投資決策程序和授權機制;
(四)審批戰略性資產配置計劃、年度投資計劃、投資指引及相關調整方案;
(五)決定重大投資事項;
(六)審批新投資品種的投資策略和運作方案;
(七)建立資金使用績效考核制度;
(八)其他相關職責。
董事會應設立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和風險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托投資、投資無擔保債券、股票、股權和不動產等重大保險資金的決策,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的管理層應當履行董事會授權的下列職責:
(壹)負責保險資金運用的日常運作和管理;
(二)建立保險資金運用與財務、精算、產品、風險控制等部門的磋商機制;
(三)審核資產管理部擬定的保險資產戰略配置計劃和年度資產配置策略,並提交董事會審批;
(四)控制和管理保險資金運用風險。
(五)實施董事會批準的資產配置計劃和年度資產配置策略;
(六)提出調整資產戰略配置的調整方案;
(七)其他職責。
第三十壹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應當設立專門的保險資產管理部門,獨立於財務、精算、風險控制等其他業務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制度;
(二)制定戰略性資產配置計劃和年度資產配置策略;
(三)擬定資產戰略配置的調整方案;
(四)實施年度資產配置計劃;
(五)落實保險資金運用的風險管理措施。
(六)其他職責。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自行投資的,由保險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日常投資和交易管理;委托投資的,保險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履行委托人職責,監督投資行為,評價投資績效。
第三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在投資研究、資產清算、風險控制、績效評價和相關保障等方面設崗,建立防火墻制度,實現專業化、規範化、程序化運作。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自行投資的,資產管理部應當設立投資、交易等與資金運用業務直接相關的崗位。
第三十三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風險管理部門和具有相應管理職能的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理制度;
(二)檢查和監控保險資金運用的合法性和合規性;
(三)識別、評估、跟蹤、控制和管理保險資金運用的風險;
(四)定期報告資金運用風險管理情況。
(五)其他職責。
第三十四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設立首席風險管理官。
首席風險管理官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組織和指導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的風險管理工作。其職責範圍應當包括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運作的所有業務環節,獨立向董事會和中國保監會報告相關情況,提出防範和化解重大風險的建議。
首席風險管理官不應負責投資管理。更換的,應當至少在更換前五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向中國保監會說明原因和履職情況。
第二節資金運用流程
第三十五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保險資金運用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明確各環節和相關崗位的銜接方式和操作規範,嚴格前中後臺崗位職責分離,定期檢查和評估制度執行情況,確保權責明確、相對獨立、相互制衡。相關系統包括但不限於:
(壹)資產配置的相關制度;
(2)投資研究、決策和授權體系;
(三)交易結算管理系統;
(4)績效評估和考核制度;
(五)信息系統管理制度;
(6)風險管理制度等。
第三十六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應當以獨立法人為單位,統籌境內外市場,綜合分析保險資金成本、現金流、期限等負債指標,綜合考慮償付能力約束、外部環境、風險偏好、監管要求等因素,選擇和配置具有相應風險收益特征、期限和流動性的資產。
第三十七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專業分析平臺,利用外部研究成果,研究制定涵蓋交易對手管理和投資品種選擇的模型和制度,構建投資池、備選池和非投資池,實時跟蹤分析市場變化,為保險資金運用決策提供依據。
第三十八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相對集中、分級管理、權責統壹的投資決策和授權體系,明確授權方式、權限、標準、程序、限制和責任,並逐級進行授權檢查和問責。
第三十九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公平交易機制,有效控制相關人員的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防範交易系統的技術安全疏漏,確保交易行為的合規、公平和有效。公平交易機制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實行集中交易制度,嚴格隔離投資決策和交易執行;
(二)建設符合相關要求的集中交易監控系統、預警系統和反饋系統;
(三)建立完善的交易記錄系統;
(四)在賬戶設置、研究支持、資源配置、人員管理等方面公平對待不同資金。
第四十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以資產負債管理為核心的績效評價體系和評價標準,定期開展保險資金運用的績效評價和歸因分析,推進長期投資、價值投資和多元化投資,實現保險資金運用的總體目標。
第四十壹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資金運用信息管理系統,減少或者消除人為操縱因素,自動識別、預警報告、管控資產管理風險,確保實時掌握風險狀況。
信息管理系統應設置合規和風險指標閾值,將風險監控的所有要素整合到相關信息技術系統中,降低操作風險,防範道德風險。
信息管理系統應當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數據庫,收集和整合市場基礎數據,記錄保險資金管理和投資交易的原始數據,並確保信息平臺享有。第四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資金運用全覆蓋、全監控、全員參與的風險管理組織體系和運行機制,完善風險管理技術和信息科技系統,通過管理制度和審計對各類風險進行分類、識別、量化和評估,防範和化解風險。
第四十三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應當管控資產負債錯配風險,根據償付能力約束和保險產品負債特征,加強成本收益管理、期限管理和風險預算,確定保險資金運用的風險限額,運用缺口分析、敏感性和情景測試等方法評估和管理資產錯配風險。
第四十四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應當管理和控制流動性風險,根據保險業務特點和風險偏好,測試不同條件下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和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制定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防範流動性風險。
第四十五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應當管控市場風險,評估和管理利率風險、匯率風險和金融市場波動風險,建立有效的市場風險評估和管理機制,實行市場風險限額管理。
第四十六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應當管控信用風險,建立信用風險管理體系,及時跟蹤評估信用風險,跟蹤分析信用品種和頭寸交易對手,定期組織回測檢查。
第四十七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同業拆借、債券回購和融資融券的管理,嚴格控制融資規模和杠桿使用,禁止用短期拆借資金投機或投資風險高、流動性差的資產。保險資金參與衍生品交易僅限於對沖風險,不得用於投機和放大交易。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四十八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應當發揮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的監督作用,每年至少對保險資金運用情況進行壹次內部全面審計。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應當揭示保險資金管理的合規性和風險狀況。負責投資的高級管理人員、保險資金運用部門負責人和重要崗位人員離任前應當接受審計。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應當定期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保險資金運用內部審計結果和相關人員離任審計結果。
第四十九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資金運用風險處置機制,制定應急預案,及時控制和化解潛在風險。投資資產大幅貶值或者債權無法清償的,應當制定處置方案,並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第五十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應當確保與風險管控相關的崗位和人員在履行職責時享有知情權和查詢權,有權查閱和查詢與保險資金運用相關的所有數據、資料和細節,列席與保險資金運用相關的會議。第五十壹條中國保監會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督管理,采取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方式。
第五十二條中國保監會根據公司治理結構、償付能力、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對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運用保險資金進行分類監管、持續監管和動態評價。
中國保監會應當加強對保險公司的資本約束,確定保險資金運用的風險監管指標體系,並根據評估結果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防範和化解風險。
第五十三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負責投資的高級管理人員、資產管理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前取得中國保監會批準的任職資格。
第五十四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的重大股權投資應當報中國保監會批準。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發行或發起的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實行初始申報審批,同類產品實行事後申報。
中國保監會將根據有關規定對上述事項進行合規性和程序性審核。
重大股權投資是指控股非保險金融企業或與保險業務相關的企業的投資行為。
第五十五條中國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提供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提交的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應當及時、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六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的重大投資決議,應當在決議作出後5個工作日內報中國保監會,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條中國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將保險資金運用的相關數據與中國保監會監管信息系統進行動態連接。
第五十八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狀況不符合中國保監會要求的,中國保監會可以限制其資金運用的形式和比例。
第五十九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違反資金運用形式和比例有關規定的,中國保監會責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條中國保監會有權對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其就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和內部管理等情況作出說明。
第六十壹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嚴重違反資金運用相關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可以責令調整負責人和相關管理人員。
第六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嚴重違反保險資金運用相關規定,被責令限期改正的,中國保監會可以決定派出有關人員組成整頓小組對公司進行整頓。
第六十三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違反本規定運用保險資金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四條保險資金運用的其他當事人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中國保監會應當記錄其不良行為,並通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情節嚴重的,中國保監會可以通知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3年內不得與其從事相關業務,並協商有關監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五條中國保監會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泄露有關單位和人員的商業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六十六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管理運用保險資金,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七條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保障資金的運用,依照其規定。
第六十八條中國保監會對保險集團(控股)公司資金運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七十條本辦法自2065438年8月36日+0日起施行。凡原有關政策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