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息和紅利不能與工資和薪金支出混在壹起。
所得稅法規定,支付給投資者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不得扣除。納稅人應準確區分投資收益項目和薪金項目。如果部分企業經營者本身就是投資者,應註意通過完善公司章程、分紅分配制度、合理的薪酬計算方法來規避不必要的涉稅風險。所得稅法強調工資薪金的合理性,只要合理就可以扣除,但是這個政策不能濫用。納稅人應該仔細檢查工資和薪金項目。與就業無關的不合理項目,如分紅、貸款利息支出等,不應作為工資薪金列支。他們在稅務檢查時要能拿出令人信服的證據,避免出現企業效益好,卻長期違反公司章程不分紅,高管(股東)拿高薪的現象。另外,對於部分員工參股的企業,還要註意同工同酬,即同壹崗位的員工不因是否參股而獲得不同的工資。
二、除所得稅外,其他稅種均可在稅前扣除。
除企業所得稅不得在稅前列支外,納稅人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關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產品銷售稅及附加,以及發生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均可抵扣。增值稅作為特例,屬於流通環節價外稅,不參與損益計算,不存在能否抵扣的問題。
三、違約金和罰息可以在稅前扣除。
所得稅法規定,罰款、罰金和沒收財產的損失不得扣除。罰金是指人民法院判處罪犯向國家繳納壹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罰金是指行為人的行為沒有違反刑法的規定,但違反了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稅務等各種行政法規的規定。行政執法部門依照行政法規的規定和程序,決定對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財產是指沒收違法人的財物、現金、債權等財產歸國家所有,以彌補其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失。但在單位經濟活動中必須正常發生的額外負擔,不是以違法被追究為前提的,可以扣除。比如違約賠償金、銀行貸款逾期還款罰息等都可以正常稅前扣除。
四、非廣告贊助費用不得扣除。
對於贊助支出,納稅人應將其與公益捐贈支出區分開來。公益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公益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需要得到相應政府機構的認可。贊助不能等同於捐贈。納稅人要註意的是,按所得稅規定不能扣除的贊助費用,是指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費用。贊助要稅前扣除的,要根據廣告費稅前扣除的相關規定,梳理相關證據,證明是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廣告支出。否則,不得扣除。
五、儲備支出需要批準。
企業在財務處理中提取的準備主要包括呆賬準備、商品折價準備、呆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和風險準備。所得稅法規定,未經批準的儲備支出不得扣除。只有當企業根據稅法標準確定該資產確實發生了損失,其損失金額才能在稅前扣除。稅法壹般不允許企業提取各種形式的準備金,主要是考慮到稅前扣除的項目原則上要遵循真實扣除的原則。準備金是納稅人申報所得稅時的主要納稅調整項目。納稅人應註意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對於未經批準的儲備支出,即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但行業財務會計制度允許提取的,應及時調整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金等儲備支出,規避涉稅風險。
六、關聯企業管理費和正常費用需要區分。
所得稅法規定,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不得扣除。關聯企業之間管理費的分攤壹直是稅務機關監管的難點和重點。如果納稅人處理不當,會帶來不必要的涉稅風險。新個稅法要求,企業接受關聯方或者非關聯方提供的管理或者其他形式的管理而發生的管理費用,不得扣除。但是,企業之間,不管有沒有關聯,總有壹些費用。為規避稅收風險,納稅人應註意按照無關聯第三方原則合理定價和支付。比如關聯企業之間的服務費,在實際操作中,納稅人要註意管理費和服務費的區別。只要企業實際發生的服務費符合獨立企業公平交易原則,且與關聯方類似,就可以按照公平交易價格和業務常規作為正常服務費處理,同時要註意不得以分攤關聯企業費用的方式進行稅前扣除。
七、非應稅收入形成的成本或財產應準確計算。
不納稅所得額是指在性質和來源上不屬於企業營利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不承擔納稅義務,不構成應納稅所得額的收入。包括財政撥款、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同時,所得稅法規定,企業非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折舊、攤銷。納稅人需要註意的是,對於財政專項撥款購置的資產,或者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在收入不申報納稅的同時,還需要區分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活動的支出。為了方便所得稅申報,這類資金的收支最好建立單獨的備查簿管理。在不核算收入的同時,還需要將非應稅收入與折舊攤銷分開。
另外,所得稅法規定,其他與收入無關的費用不得扣除。這樣的條款應該引起納稅人的高度關註。由於經營形式的多樣化,壹些新的經營方式或處理方法可能無法納入稅法。但這種條款的存在,給稅務機關帶來了壹定的自由裁量權。對於無法掌握的支出項目,納稅人應及時與稅務機關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