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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完善農村投融資政策

完善農村投融資政策要這樣做:完善金融支持體系建設、做大做強農牧區投融資主體、深挖“三農”領域直接融資潛力。

1、完善金融支持體系建設

頂層設計和統籌是引領鄉村振興事業發展的重要環節,建議自治區政府著力發揮積極作用,出臺相關政策制度,在金融支持鄉村振興體系建設方面給予主導和支持。

壹是在諸如土地資源流轉、農牧區房屋確權、鄉村規劃涉及、鄉風文明建設、農牧區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為鄉村發展提供有利環境。

同時,在農牧業經營方式、企業經營模式、盈利模式、產品生產和定價等方面要進壹步調動和發揮農民的主觀積極性,減少對其的幹預,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關鍵性作用。

二是探索建立政府鄉村振興投融資平臺。就目前融資環境來看,采用原有的以政府信用或土地擔保、金融機構融資或政府直接投資的投融資經驗已不再適用。協調各方利益,通過設立專門的鄉村振興投資公司成為大勢所趨。

此類模式通過財政預算資金、城鄉土地增減掛鉤、非公益性政府資產等多種方式統籌規劃、統壹安排,進而將優質政府資產註入鄉村振興融資平臺公司。在發展過程中通過擴大其資產規模和綜合實力,打造成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運營建設投融資壹體化的鄉村振興融資平臺。

2、做大做強農牧區投融資主體

作為推進農牧區發展的重要抓手,提升投融資保障能力,必然要助推鄉村振興投融資主體不斷壯大,花大力氣打造契合農牧區發展的鄉村振興投融資平臺公司。壹是全力培育新型農牧業經營主體並加以規範管理。

加大對新型農牧業經營主體的改造提升力度,重點將包括家庭農場、農牧民合作社等各類型社會服務組織培育並改造為符合市場標準的經營主體。

特別是要對其中的龍頭企業的轉型升級給予大力支持,通過引入現代企業制度管理運營來發掘和培育壹批符合農牧區產業發展的行業“排頭兵”,凸顯企業實力的同時擴大其投融資能力。

二是加大對可獨立核算的新型化農牧區集體經濟組織的培植力度。要深化對農牧區集體產權制度的革新力度,通過推動建立產權明晰、架構合理、經營規範且具有獨立法人身份的新型化村級(嘎查級)集體經濟組織,進壹步完善其作為投融資主體的職能作用。

在此基礎上,通過引導財政資金傾斜、鼓勵開展生產設施、集體股權等抵押貸款模式加大對此類集體經濟組織的支持,進壹步提升其投融資能力。

三是建立專業化農牧區投融資平臺。借由地方財政預算資金、城鄉土地增減掛鉤、融資租賃或發行地方融資債券等多種方式,助力政府和社會方的優質資產註入農牧區融資平臺公司,壯大其資產規模和綜合實力,不斷改善和提高農牧區鄉村振興型融資平臺的資產實力以及外部融資實力。

3、深挖“三農”領域直接融資潛力

壹要呼籲自治區相關部門積極探索發行鄉村振興政府債券。目前正值國家大力推廣政府債券高潮期,要搶抓機遇支持壹批有壹定收益、符合條件的鄉村基建類項目發行鄉村振興專項債。

同時對於符合條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可以在發行涉農、創業創新等專項金融債券、涉農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方面做出有益嘗試。

二要探索發展適宜自治區區情的鄉村振興投資基金。支持自治區政府在現有基金的基礎上設立涉農專項子基金,同時推動有條件的地級市或縣區設立政府引導的鄉村振興投資基金。

與此同時,可以積極引導風險投資機構、股權投資機構發起設立投資農牧業產業、農牧業科技領域的私募股權類投資基金等方面做出嘗試。

三要擴展和發揮現有的多層次資本市場服務功能,進壹步拓寬多層次資本市場的支農渠道。加快推動自治區、市、縣三級涉農後備上市、掛牌企業庫的建設。

鼓勵優質的涉農企業到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科創板上市或“新三板”、自治區股權托管交易中心掛牌融資,同時在期貨市場、期權市場進行積極探索,進而發揮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中直接融資產品的有效輔助作用。

鄉村振興投融資存在的問題

1、金融組織體系不健全

近年來,隨著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和城鎮化進程的推進,農牧區經濟正趨向集約化和規模化發展。與此同時,相應地區金融需求和供給錯配情況仍比較普遍。

農戶作為農牧區金融的需求側,也是農牧區經營的主體,始終與作為農牧區金融供給側的農村正規金融機構存在著溝通對話和換位思考機制不暢的問題,相較城市地區較為完善的金融體系建設,廣大農村牧區的金融體系建設之路的確任重道遠。

2、金融支持力度不夠

目前看,廣大農村牧區金融機構的資金運用主要為貸款。因前些年自治區政府“十個全覆蓋”工程等,廣大農牧區水電路訊等基礎設施條件以及醫療衛生等基礎公***服務水平有所提升,基礎設施類貸款需求有所減弱。

但從更長時間軸看,二、三產業的相對資本報酬率壹直高於農業,再加上城市經濟集聚效應及城鄉二元經濟局限性影響,金融資本投入力度遠遠滿足不了農村牧區經濟發展和建設的需要。

3、風險補償機制缺位

從行業屬性角度上說,普遍上農牧區和農牧業發展由於缺乏有效的擔保措施難以獲得與發展需求所配套的足量融資支持,資金缺口較大。

從根本上看,壹方面在於我國當前的農業保險體系尚未完善,農業保險的發展不夠充分,導致相關風險不能得到有效轉移和分擔;另壹方面在於金融機構出於風險防範的角度考慮,往往在缺乏相應保障的前提下,很難將資金向農村牧區或者農牧業發展領域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