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司法環境惡劣導致交強險賠款非正常增長是虧損的主要原因,壹是很多無辜車主根本不知道這個因素的占比有多大;監管部門考慮涉及司法敏感問題而只是含糊其辭,不敢直說。所以保險費漲價成了掩蓋壹切內因的最佳手段!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下稱“中保協”)昨天發布的交強險經營數據顯示,2010年交強險***承保機動車輛1.01億輛,保費收入為840.5億元。賠付金額621億元。賠款占據保費收入的73%,所以說交強險的虧損與否完全在於賠款支出的多少。交強險案均賠款從2007年上半年的3498元,提高到2010年下半年的4930元,增長41%,遠大於國民經濟GDP及國民收入的增長的速度,這是很不正常的現象。這說明有非正常因素正幹擾交強險的賠付。通過筆者到多家交強險承保公司調研發現,交強險賠款多通過法院處理後支付,所以法院判決是否合理必然成為交強險盈虧的關鍵。
自2006年7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以來,交警部門逐步從事故調解中解脫出來,大量交通事故糾紛湧向法院,許多基層法院為此專門成立了民三庭或交通法庭來處理交通事故。在法院審理按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案件時,出現很多新的審判理念,這些理念往往與交強險條例相違背,甚至有基層法院直接認定《交強險條例》的規定違法而不予適用,導致保險公司付出了超額的代價。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壹、不按交強險分項限額判決。以山東濰坊法院為例,假使三者醫療費為9萬元,該法院就會超出壹萬元醫療費限額判決保險公司全承擔9萬元,這壹個案件保險公司就多賠8萬元,這就相當於80輛私家車保費賠進去了。更有三者數萬元的財產損失也判決交強險全額承擔,而財產損失限額只有兩千元,如此判決超額判決交強險不虧損是不可能的。這種情況在山東濰坊、河北石家莊等地表現尤為突出,導致各家交強險承保公司虧損嚴重。二、被保險車輛無責情形也判決保險公司按12.2萬元賠償。條例規定無責情形的保額僅為12100元,法院如此判決,保險要多賠約11萬元;三、被保險車駕駛員無證、醉酒也判決保險公司全額賠償。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民立他字第42號答復中早已確定無證醉酒情形保險公司最高只承擔壹萬元的醫療費,但全國絕大多數法院仍未執行,依然判決保險公司承擔責任。四、法院“就高不就低”的指導思想導致賠付成本居高不下。在許多地方法院的審判在這樣的指導意見下,放寬了對證據的審核,而且法官想盡壹切辦法把三者的損失計算到交強險賠款中。交強險仿佛是壹個被榨幹的大象,已經奄奄壹息。
由於法院執法理念的失當,本來不賠的案件賠了,該少賠的案件多賠了,打破了交強險的風險平衡,破壞了保險業的運營規律,出現虧損是必然的。針對這壹嚴重問題,全國人大代表任建國在提交的全國人大建議案中,即包括《關於制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司法解釋的建議》。任建國認為,不適用《交強險條例》的規定進行判決,表面上看,增進了個別訴訟當事人的經濟利益,但是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選擇性適用法律法規的做法影響了法制統壹,而且對未參加訴訟的當事人顯失公平,不利於公平公正維護全體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權益。但是我們目前沒有看到有關部門的積極回應,反而呈愈演愈烈之勢。
司法環境不改變,只能提高交強險費率。所以要想不漲價唯有管好法院的判決。
筆者借閱的這份公開判決就是很典型的無理判決,無責的兩個機動車強制險承保公司卻要賠償給無證逃逸的全責司機,完全顛倒黑白,完全不顧《強制險條例》的規定,和彭宇案的思維有什麽區別?。按照這種超常規的判決,交強險不虧損那就是神話
文件參考:交強險限額公告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