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基金投資 - 退休幹部去世後的喪葬費是多少?

退休幹部去世後的喪葬費是多少?

離休幹部死亡後的喪葬費按下列標準支付:

(壹)壹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國家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的,壹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人員,為本人死亡前40個月城鎮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上本人基本工資或者基本退休費。

因病死亡的,按本人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生前40個月的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壹次性撫恤金發放所需資金仍按現有渠道解決。

(二)關於離休幹部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含離休幹部)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規定如下: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給予定期或者臨時補助。

(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以維持當地人民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對在保護和搶救國有資產或對敵鬥爭中犧牲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可適當提高。

(3)補助對象是指下列直系親屬和依靠死者生前扶養的其他親屬:

(壹)父親(包括撫養死者的撫養人)和丈夫已年滿60周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母親(包括撫養死者的被撫養人)及其妻子年滿50周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上述補助對象參加勞動或農業生產所獲得的報酬,應視為本人的生活費,在計算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時應計入這部分收入。

(五)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在扣除其必要的生活費後,剩余部分作為遺屬生活費,不足的,給予補助。扣除標準由各地區根據本地區壹般職工生活水平確定。

(6)遺屬享受定期補助後,如有特殊困難,死者生前所在單位也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

(七)享受補貼的遺屬因經濟收入增加、就業和裁減人員等原因,可根據新情況減少或停發生活困難補貼。

(8)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從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經費中支付。國有企業退休幹部死亡後,其直系親屬生活確有困難的,可由發放撫恤金的單位根據其困難程度臨時給予適當補助。所需費用按現行養老金開支渠道解決。

擴展數據:

離休幹部的各種待遇:

壹、《關於提高部分離休幹部醫療待遇的通知》決定提高部分離休幹部醫療待遇:

1,紅軍時期參加革命工作,“文革”後至退休前為局級離休幹部,享受副省(廳)長級醫療待遇。

2、紅軍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縣以下離休幹部,提高享受副處級醫療待遇。

二、《關於調整中央和國家機關離休幹部護理費標準的通知》決定適當調整抗日戰爭時期及以前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護理費標準:

1.調整護理費的範圍是第壹、二次國內革命戰爭和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

2.護理費支付標準由每人每月10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200元。已繳納自主擇業費的離休幹部,不得再次享受。

3、調劑護理費按現行支出渠道解決,由財政支出納入預算。中央和國家機關在京企事業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三、《關於調整因癱瘓等原因長期生活不能自理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準的通知》決定適當調整因癱瘓等原因長期生活不能自理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準:

1,調整護理費範圍,仍按照國務院253號文件規定的範圍和條件執行。

2.護理費標準由每人每月10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200元。

3、調整護理費的費用,機關事業單位按現行財政體制和隸屬關系,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負擔。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國有企業,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解決;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按原籌資渠道解決。

4、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離休幹部護理費的調整,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體辦法。

人民網-離退休幹部喪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