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武漢市銀行代收代繳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專項資金、附加)、罰款的資金管理,規範執收執罰行為和管理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財務制度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具有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專項資金、附加)和罰款等執收執罰權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機構(以下統稱“執收執罰單位”),實行“單位開票、銀行代收、財政統管”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辦法,依法委托銀行代收代繳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專項資金、附加)、罰款和其他應上繳財政資金(以下簡稱“收費、罰款”)的收繳管理。 附稅、附價征收和按規定可直接收取的收費和按法律規定實行當場收取罰款的收繳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執收執罰單位收取的各項收費、罰款屬財政性資金。實行代收代繳的收費、罰款具體項目,由同級財政部門商執收執罰單位主管部門確定。 第四條武漢市各執收執罰單位的收費、罰款,由在漢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以下簡稱“代收銀行”)代收代繳。全市各代收銀行代收點由市財政局、人民銀行武漢分行營業管理部確定。代收代繳業務管轄行(指將各代收點代收的款項集中代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在漢銀行機構)由同級財政部門商代收銀行確定。 第五條執收執罰單位的收費、罰款實行銀行代收代繳的,其具體代收銀行及代收點由同級財政部門商執收執罰單位主管部門和代收銀行,根據“就近、快捷、方便、網點多”的原則確定。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銀行代收代繳,是指代收代銀行代理財政部門收取各項收費、罰款收入,代理執收罰單位收款及上繳同級國庫或財政專戶。
第二章代收銀行
第七條各代收銀行應根據執收執罰單位具體執收執罰工作需要,配合財政部門、執收執罰單位主管部門合理地確定管轄行和代收點,加強其管轄行和代收點的協調、監督、管理,並在營業時間、服務設施、繳款手續等方面,為繳款人繳款提供方便。 第八條代收銀行管轄行的主要職責: (壹)負責向財政部門領取代收專用收據,並發放各代收點使用,做好收據的日常管理; (二)負責代收代繳款項的核算工作。在“待結算財政款項”科目下,設立“武漢市(× ×區) 財政局待結算款項專戶--×××(執收執罰單位簡稱)分戶帳”,用於核算代收代繳的各項 收費和罰款。 (三)負責及時向財政部門劃繳集中的收、罰款項; (四)負責編制收入收繳明細表和收入收繳匯總表; (五)負責向財政部門、執收執罰單位報送有關憑證和報表; (六)負責協調代收代繳工作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七)負責落實協議規定的其它事項。 第九條代收銀行代收點的主要職責: (壹)負責代收收費、罰款項目的收款,向繳款人開具代收收費、罰款收據,做好收據的日常管理; (二)負責及時向本行管轄行劃轉收取的收、罰款項; (三)負責編制收入收繳明細表; (四)負責向本行管轄行、執收執罰單位報送有關憑證和報表; (五)負責落實協議規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條代收銀行管轄行與代收點應在營業窗口或執收執罰單位設立的代收專櫃懸掛由市財政局、人民銀行武漢分行營業管理部制定的代收標誌牌;明確負責收費或罰款的收取、核算及解繳、管理的人員。
第三章代收代繳協議
第十壹條財政部門商執收執罰單位主管部門確定具體代收銀行後,三方應簽訂《武漢市××代收代繳協議書》,其主要內容包括: (壹)財政部門、執收執罰單位、代收銀行名稱; (二)執收執罰單位財務機構和具體執收執罰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經辦人等; (三)管轄行和具體代收點名稱、地址、負責人、經辦人等; (四)代收代繳款項的項目名稱和項目代碼; (五)代收款項的代收代繳方式和期限; (六)代收款項的級次、科目。 (七)其它需要明確的事項。
第四章代收代繳票據
第十二條代收銀行代收代繳各項收費和罰款,統壹使用下列財政票據。 (壹)武漢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款繳款通知書(壹式五聯,以下簡稱“繳款通知書”) (二)湖北省武漢市代收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壹式五聯,以下簡稱“代收收費收據”)。 (三)湖北省代收罰款收據(壹式五聯,以下簡稱“代收罰款收據”)。 (四)繳款書(壹式五聯)。 (五)預算外資金繳款書(壹式五聯,以下簡稱“預算外繳款書”)。 上述五種票據格式及填制要求附後。 第十三條“繳款通知書”由市財政局統壹印制或由執收執罰單位提出式樣,報同級財政部門審定後,在市財政局指定的企業印制。“代收收費收據”由省財政廳監制、市財政局按規定格式指定企業印制;“代收罰款收據”由市財政局向省財政廳統壹領取。“繳款書”和“預算外繳款書”由市財政局統壹印制。 第十四條“繳款通知書”由各執收執罰單位主管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統壹領取,發放所屬各具體執收執罰機構使用;“代收收費收據”和“代收罰款收據”由代收銀行管轄行向同級財政部門統壹領取,發放各代收點使用;“繳款書”和“預算外繳款書”由代收銀行管轄行向同級財政部門領用。 執收執罰單位主管部門及所屬單位和代收銀行管轄行及各代收點應明確專人負責有關票據的領、發、用和管理。
第五章代收代繳管理
第十五條代收銀行應嚴格履行代收代繳收費、罰款義務,加強對收費、罰款代收代繳工作的管理。代收銀行對單位和個人繳納收費、罰款,應認真辦理,不得拒收。 第十六條各執收執罰單位業務部門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規定,依法執收執罰,按照規定的收費項目、範圍、標準和行政處罰決定書填制“繳款通知書”,將“繳款通知書”第壹聯至第四聯加蓋公章後,交繳款當事人到指定的代收銀行代收點繳款; 第五聯(存根聯)留執收執罰機關業務部門備查。 各執收執罰單位業務部門必須按規定,對“繳款通知書”中的繳款當事人、繳款項目、項目代碼、依據(收費按批準文號,罰款按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標準、金額以及代收機構名稱 、地址等欄目,逐項填列清楚。對依法加收滯納金或加處罰款的,應在“繳款通知書”備註欄中單項填列予以明確。對不按規定要求填制的“繳款通知書”,代收銀行代收點應予拒收 。 第十七條代收銀行代收點應根據執收執罰單位開出的“繳款通知書”中明確的收費或罰款項目及金額辦理收款手續。對繳款當事人以支票繳納收費或罰款的,各代收點應在款項收訖後,及時開具“代收收費收據”或“代收罰款收據”,並在“繳款通知書”和收據各聯上加蓋銀行印章。將“代收收費收據”或“代收罰款收據”第壹聯交繳款當事人,作為繳款當事人繳訖款項的憑據;並將“繳款通知書”第壹聯和“代收收費收據”或“代收罰款收據”第五聯交繳款當事人回轉執收執罰單位,作為辦理後續有關手續的憑證。對繳款當事人以現金繳納各項收費或罰款的,各代收點收款後應當即辦理上述手續。 “繳款通知書”第二聯和“代收收費收據”或“代收罰款收據”第二聯作為各代收點收款依據和記帳憑證。 第十八條代收銀行代收點收訖款項後,應於當日通過代收專用帳戶直接填制銀行內部“特種轉帳憑證”(附“繳款通知書”第三、四聯和“代收收費收據”或“代收罰款收據”第三、四聯),將代收的各項收費和罰款向及時上劃管轄行“武漢市(××區)財政局待結算款項專戶--×××(執收執罰單位簡稱)分戶帳”。 管轄行應按規定將集中的收費和罰款及時劃繳同級國庫或財政專戶。在辦理繳庫時,由管轄行填寫“繳款書”;在辦理劃繳財政專戶時,由管轄行填寫“預算外繳款書”。填寫時,繳款單位欄全稱填寫“執收執罰單位名稱”;收款單位欄全稱填寫“×××財政局”(繳國庫部分)或“×××××財政專戶”(繳財政專戶部分);預算級次欄填寫“市級”或“區級”;預算科目(或項目名稱)欄按國家規定的預算收入科目填制款級科目,分別填寫“××行政性收費收入”(繳國庫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繳財政專戶部分)、“××基金收入(專項資金、附加)”、“其他應上繳財政資金”或“罰款收入”;備註欄註明“代收代繳款項”。繳款單位公章欄由管轄行加蓋“會計業務公章”。 “繳款書”或“預算外繳款書”由管轄行蓋章後,將第壹聯(附“繳款通知書”第三聯和“ 代收收費收據”或“代收罰款收據”第三聯)每五日集中壹次送執收執罰單位財務機構;第二聯留管轄行作為付款憑證;第三至第五聯通過票據交換,送國庫或財政專戶收款行。國庫或財政專戶收款行收款蓋章後,將“繳款書”或“預算外繳款書”第三聯留作收款憑證;第四、五聯送財政部門。 第十九條管轄行對代收代繳的收費和罰款,要分別應繳入國庫和應繳入財政專戶兩種資金管理方式,按預算級次、執收執罰機關、收費或罰款收入預算科目和具體項目核算。每日編制“代收機構代收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收繳明細表”和“代收機構代收罰款收入收繳明細表”(格式附後),每五日集中壹次送執收執罰單位財務機構和財政部門(附“繳款通知書”第四聯和“代收收費收據”、“代收罰款收據”第四聯),並按月編制“代收機構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款收入收繳情況匯總表”(格式附後),於次月三日內報送財政部門和執收執罰單位財務機構。 第二十條各執收執罰單位財務機構應根據代收銀行管轄行送達的“繳款書”或“預算外繳款書”第壹聯和“代收收費收據”第三聯及“繳款通知書”第三聯分別登記“收繳分離收入解繳輔助帳”、“罰款分離收入解繳輔助帳”(采用多欄式帳簿)。 第二十壹條管轄行及各代收點只負責辦理收費和罰款的代收、集中、繳庫或劃繳財政專戶手續。凡錯繳、多繳的收費或罰款,以及當事人繳款後經執收執罰單位復議,不應收取的收費或處罰的罰款須辦理退付的,由執收執政單位提出申請,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由財政部門按規定從國庫或財政專戶中退付給執收執罰單位,返還繳款當事人。管轄行及各代收點不得從代收的收費或罰款中沖退。 第二十二條繳款當事人未按規定到指定代收點繳納收費或罰款,由執收執罰單位負責追繳。各代收點未按“繳款通知書”規定,少收收費或罰款造成損失的,由代收銀行負責補足差額。
第六章代收手續費
第二十三條財政部門按管轄銀行實際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的代收款項總額的壹定比例(其中:代收收費按0.2%,代收罰款按0.5%),按季支付手續費。 代收繳入國庫款項的手續費,由財政預算安排;代收繳入財政專戶款項的手續費,在收費收入中列支。 第二十四條財政部門應按季對代收銀行管轄行每月報送的收費、罰款收入收繳情況匯總表進行匯總,並與國庫和財政專戶收款行轉來的繳款書、預算外繳款書及代收收費收據、代收罰款收據財政核查聯進行核對,經審核按上季度實際入庫(專戶)數計算手續費,撥付代收銀行管轄行。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執收執罰單位應按月與代收銀行管轄行和財政部門就收費和罰款的代收代繳情況進行對帳。財政部門應按月與國庫、財政專戶收款行、代收銀行管轄行、執收執罰單位就收費和罰款的收繳情況進行對帳。 第二十六條財政部門、人民銀行武漢分行營業管理部、代收銀行有權對代收銀行的代收點代收收費和罰款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拒收和占壓、挪用代收收入的,應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財政部門對執收執罰單位各項收費和罰款的收繳情況,有權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不執行“收繳分離”和“罰繳分離”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代收銀行必須嚴格履行《協議書》所規定的義務,對不履行《協議書》規定義務的代收銀行及代收網點,由確定代收銀行的部門取消其代收資格。 第二十九條財政、物價、審計、監督等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款收繳工作的檢查、審計和監督。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條區級收費、罰款的銀行代收代繳管理,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意見,並抄送市財政局和人民銀行武漢分行營業管理部備案。 第三十壹條本辦法市市財政局、人民銀行武漢分行營業管理部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本辦法施行前市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的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 1、武漢市行政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