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期限屆滿後,申請執行人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財產線索申請執行的。如果法院通過查控發現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將終止執行。但是,債務關系會壹直存在。申請執行人壹旦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經人民法院核實的,應當恢復執行。
終止執行不是不還錢。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只是在這個階段,被執行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法院會終止執行,但債務關系會壹直存在;
2.本案執行後,如果有新的財產線索,申請人即使沒有獲得新的財產線索,也可以在壹兩年後申請恢復執行,重新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賬戶。
終止的執行如下:
1.應用程序執行器取消應用程序。被執行人的申請確屬自願,不違反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其撤回申請,並裁定終結執行。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已被撤銷。生效法律文書是人民法院執行的依據。生效法律文書被撤銷的,執行終結。
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沒有可供執行的遺產,沒有承擔該人的義務。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案件中的權利人死亡。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案件,屬於人身權益案件。此類案件中,權利人享有的權利基於特定的人身關系,被申請執行人的義務在權利主體消滅時不存在,應當終止執行。
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這是實施過程中的特例,僅限於公民。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這是壹個彈性條款,指的是上述五條規定以外的情形,以便人民法院在執行時靈活把握。
綜上所述,執行終結並非不還錢。申請執行人壹旦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經核實的,應當恢復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及其他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250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押、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要的生活費應當保留。
人民法院扣繳、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由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