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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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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1。概念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1款)是指非法制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二、本罪的構成(1)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名譽。國家機關使用的公文、印章和證件,是在社會壹定領域和方面進行管理活動的重要憑證和手段。任何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都會影響其正常的管理活動,損害其聲譽,從而破壞社會管理秩序。本罪的客體是公文、證件、印章,且僅限於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所謂公文,壹般是指國家機關為聯系事務、指導工作、處理問題而制作的書面文件,如命令、指示、決定、通知、信函、電報等。有些以負責人名義以單位名義下發的文件也是公文。公文正文可以是中文或外文;可以打印,也可以書寫,兩者都具有公文的法律效力。所謂證件,是指國家機關制作、頒發的證明身份、職務、權利義務或者其他有關事實的證件,如結婚證、工作證、學生證、護照、戶籍遷移證、營業執照、駕駛證等。偽造、變造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居民身份證的行為,因本法另有規定或者本條另有規定的,不以本罪論處。所謂印章,是指國家機關刻制的,以文字、圖片表明主體身份的公章或專用印章。它們是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象征和標誌,公文加蓋公章後才能生效。私人印章和用於國家機關事務的印章,也視為本款所稱印章。(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所謂偽造,是指制作者無權制作偽造的公文、證件或者印章,包括在完全沒有某壹公文、證件或者印章的情況下,非法制作壹個偽造的公文、證件或者印章,以及在某壹公文、證件或者印章存在的情況下,模仿其特征,復制、偽造另壹個偽造的公文、證件或者印章。既包括非國家工作人員偽造或制作,也包括國家工作人員擅自制作。此外,模仿有權簽發公文、證件的負責人筆跡的,也應以偽造罪論處。所謂變造,是指對真實的公文、證件或者印章,采用塗改、擦除、拼接等方式進行加工、重組,從而改變其真實內容。所謂買賣,是指有償轉讓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或者印章,包括買賣。至於出售的公文、證件、印章,可以是真的,也可以是偽造、變造的。(三)主觀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任何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本罪;(四)主觀要件本罪只能是出於直接故意的主觀,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是以偷錢為目的偷了某公司的手提包,沒想到包裏裝的是某公司的公文和證書。這樣,行為人只構成盜竊罪,不構成本罪。三。處罰根據本條第1條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法律及司法解釋【刑法規定】第二百八十條第壹款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扣押、銷毀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補充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匯、逃匯、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2.買賣偽造、變造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的批文等單證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相關法律法規】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二十七條。偽造、變造商檢單證、封識、封識、質量認證標誌,構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壹百六十七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由商檢機構處以罰款。《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七條偽造、倒賣、轉讓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證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偽造、倒賣特許獵捕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壹百六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外貿易法第三十九條偽造、變造進出口原產地證明、進出口許可證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六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買賣進出口原產地證書、進口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的進出口原產地證書、進出口許可證的,比照刑法第壹百六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或者比照刑法第壹百六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森林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偽造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出口批準文件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核出口制度條例》第十八條:偽造、變造或者買賣核出口許可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20號1998.8.28)第二條,偽造、變造、買賣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機關批準文件,或者購買上述偽造、變造的單證的,適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0.11.22法釋[2000]36號)第十三條涉及偽造、變造、買賣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林木、林地權屬證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批文、育林基金及其他繳款憑證等國家機關。經營進出口許可證等經營許可證件,同時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八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0.11.27法釋〔2000〕37號)第九條第壹款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頒發的野生動物進出口許可證、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等公文、證件,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相關司法解釋文件】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關於買賣偽造的國家機關證件是否構成犯罪的批復(1999.6.21)。買賣偽造的國家機關證件應當依法追究責任的,可以適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壹款的規定追究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