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給別人
將本人社保卡借給他人就醫。
2.使用假名
使用他人社保卡在醫院就醫,用他人社保卡支付本應由本人支付的醫療費用。
3.使用社保卡購買與疾病治療無直接關系的生活用品、健身或保健消費。
4.販賣毒品
使用社保卡在醫院開出超過生病所需量的藥品,並將開出的藥品轉賣,這種手段屬於套取社保資金的行為,屬於違法或不當得利。
5.偽造病歷和賬單
偽造或者使用虛假病歷、處方、疾病診斷證明等醫療文書和醫療發票作為醫保賬戶報銷憑證的,視為醫保欺詐。
6.以換藥(物)、倒賣藥品、套用和虛開檢查治療項目、超範圍采購藥品和囤積藥品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
擴展數據: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是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壹:“在按照國家規定應當證明身份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和其他依法可以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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