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房屋的契稅和維修基金情況匯總如下:
第壹,相關政策法規確實規定了委托合同可以隨時解除,即購房合同中簽訂的委托合同可以隨時解除。
2.根據相關規定,購房人應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10日內申報契稅。但根據北京的實際操作,購房人壹般在辦理產權證和簽契證時繳納契稅。也就是說,政府相關部門在征收契稅和維修基金時,都是在辦理房產證和契證過戶。開發商要求購房者在交房時先交契稅和維修基金再拿鑰匙的問題,關鍵是購房者和開發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約定。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買受人在拿到鑰匙前必須繳納契稅和維修基金,買受人應當按照此約定向開發商繳納契稅和維修基金用於代收。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購房人在拿鑰匙前必須繳納契稅和維修基金,開發商無權要求購房人先繳納契稅和維修基金。
第三,現在很多購房者都是通過貸款的方式買房。在辦理貸款手續的過程中,應銀行要求,開發商往往會為購房者提供階段性擔保。房產證辦理完畢後,買受人、開發商、銀行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開發商的擔保責任也就完成了。買受人未按時繳納契稅,產權證無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無法辦理。如果在這種情況下,購房者開始惡意不還貸,開發商也要承擔責任;而如果辦理了抵押登記,購房者惡意不還款,開發商將不再承擔貸款責任。
基於以上三點,可以分析如下:
開發商代交契稅的動機有兩個:1,從收房到辦理房產證,壹年多的時間可以占用資金;2、出於對自身風險的保障,即承擔階段擔保責任,必須控制履行這壹責任可能產生的風險。
在這種情況下,全款購房的業主與開發商協商,很有可能自己繳納稅費辦理房產證。而貸款的業主,因為在拿到房產證到銀行或者公積金管理中心抵押之前,開發商要承擔擔保責任,所以開發商基本不會同意貸款的業主去辦房產證,去交稅。其中,如果購房合同中沒有約定以繳納稅費作為收樓的前提條件,那麽可以不先繳納稅費。如果有這樣的約定,那也是無奈之舉。
看壹個案例:
?我買了房子,開發商卻讓我先把契稅和公共維修基金交給他們,我才能收房。原因是什麽??北京消費者李銳在與開發商協商未果後,向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近日,北京市海澱區法院作出壹審判決,要求李先生在判決後3日內向有關部門繳納契稅和公益金,而開發商應在繳納契稅和公益金後立即將房屋支付給李先生。
2004年9月18日,李先生與北京金源宏達房地產公司簽訂了購買世紀城三期商品房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今年5月30日交房。在合同附件中,雙方還約定李先生委托開發商繳納契稅和公共維修基金作為交房條件之壹。合同簽訂後,李先生向開發商支付了購房款。此後,李先生得知政府明令禁止開發商收取契稅和公共維修基金。15年5月,他給開發商寫信,要求解除委托開發商繳納契稅和公共維修基金的合同條款。
5月25日,李先生接到開發商通知,拿著相關合同和身份證明去收房。沒想到開發商告訴他,因為他沒有交契稅和公共維修基金,所以不能把房子交給他。6月8日,李先生再次上門,被對方以同樣的理由拒絕。
李先生認為,他與開發商之間的關系是商品房買賣合同。只要他支付了購房款,開發商就應該按照合同要求交房。至於契稅和公共維修基金,他應該在收房後辦理房產證的時候交給房管部門。對於合同中的付款條款,李先生認為該條款與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應屬無效。況且他已經去信開發商要求取消這壹條款,他沒有義務向開發商繳納契稅和公共維修基金。開發商以不交契稅和公共維修基金為由拒絕交房,屬於違約行為。
在與開發商協商未果的情況下,6月9日,李先生向海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開發商將房屋交付給他,並支付違約金3634元。
海澱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委托合同可以隨時終止,李燦先生向開發商提出終止委托契稅和公益金的合同條款。但合同約定的交房條件有附加條件,即李先生必須先繳納契稅和公益金。7月27日,北京市海澱區法院作出上述壹審判決,駁回李先生要求開發商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的請求。
據記者了解,目前李先生還沒有收房,準備上訴。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能有三種選擇:
第壹,嚴格按照稅收、合同等相關法律,業主可能勝訴,但付出的代價是未知的訴訟時間(如果開發商堅持先交契稅,這種可能性可能很大)。那麽,急於收回房子的業主,可能就承受不了這個方案了。因為,我覺得大部分想收回房子的業主的狀態是這樣的:
著急收房裝修?急著用錢,錢緊?最好不要交契稅,用來裝修。
看來這種狀態的關鍵問題是:錢少,著急住新房。
所以現在的矛盾可能是:
焦慮的生活vs漫長的訴訟
第二,全款交房款的業主建議盡量和開發商協商,自己交契稅的可能性很大。
第三,或許,對於大部分急於裝修和貸款的業主來說,get了嗎?2008年6月5438+10月1日起,預售商品房竣工驗收合格後,辦理交接手續前,開發商應當組織預購人對所購預售商品房進行查驗,不得以繳納相關稅費或者簽訂物業管理文件作為預購人查驗預售商品房的前提條件?這個權利比較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