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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

第壹條為了保障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福建省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城鎮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及其全體職工、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中方職工(以下簡稱企業和職工)。第三條企業必須按照本條例參加當地生殖保健,如實申報本企業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第四條生育保險由各級勞動行政部門主管,財政部門和工會負責監督。第五條企業按月按工資總額(外商投資企業按中方職工工資總額計算)的0.7%向當地社會勞動保險機構繳納,列入企業成本費用。個體勞動者不繳納生育保險費。企業工資總額的構成以國家統計局的規定為準。第六條生育保險費可由銀行代征,並轉入當地社會勞動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生育保險基金專戶,專款專用。銀行要按規定計息,所得利息轉入生育保險基金。第七條符合本省計劃生育條件的女職工享受下列生育保險待遇:

(1)生育津貼:

女職工生育的,在法定產假期間,生育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標準為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人均繳費工資。

1,女職工產假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壹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

2.晚育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產假可延長135天至180天,由企業具體規定。

3.女職工懷孕3個月內自然流產的,產假為15天至30天;懷孕3個月以上不滿7個月的,產假42天。

(二)生育醫療費:

女職工的產前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自費藥品、營養藥品和醫療服務費由職工自行承擔。第八條男職工配偶按照省計劃生育條例生育,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由重慶市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生育補助金,標準為第七條第(壹)項規定的生育津貼的50%。第九條符合生育保險規定的,由企業或本人持相關生育證明到當地社會勞動保險機構辦理手續並領取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第十條生育保險機構實行地(市)級統籌管理制度。

社會勞動保險機構負責基金的籌集、支付和管理。

生育保險基金年終結余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第十壹條各級社會勞動保險機構辦理生育保險業務的管理費,可以從基金中提取,具體比例由當地(市)人民政府確定,但最高比例不得超過生育保險基金的3%。第十二條生育保險基金和管理費免征稅費。第十三條建立生育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和審計制度。具體辦法由省勞動廳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第十四條企業工會和女職工委員會依法對企業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情況進行監督;地方工會對生育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進行監督。第十五條勞動行政部門有權依法檢查企業的有關報表,督促企業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檢查勞動保險機構生育保險基金的運行情況。第十六條女職工依法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受到侵害時,可以依法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第十七條貪汙、挪用生育保險基金的直接責任人或有關人員,由有關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八條社會勞動保險機構無故拒絕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責任。第十九條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第二十條企業未按規定繳納、少繳或者欠繳生育保險費的,應當補繳所欠費款及利息,並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轉入生育保險基金。第二十壹條企業或職工虛報、冒領生育津貼或生育醫療費的,社會勞動保險機構應全額追回虛報、冒領的金額,由勞動行政部門處以虛報、冒領金額2至5倍的罰款,並上繳財政部門。企業或職工對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前款規定的罰款數額不得超過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的限額。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6月1996+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