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做賬
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營業外收入-財政扶持資金
(2)財政扶持資金無需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所得稅的話,符合不征稅條件的就不征稅,否則要交所得稅。
二、相關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壹條規定,財政性基金:
(壹)企業取得的各種財政性資金,除屬於國家投資且資金使用後需要歸還本金的以外,應計入企業當年總收入。
(二)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並經國務院批準用於特定用途的財政資金,準予作為非應稅所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扣除。
本條所稱財政資金,是指企業從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取得的財政補貼、補助、貸款貼息等各類專項財政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後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專項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的通知》(財稅〔2009〕87號)第壹條規定,企業在2008年1至2006年2月10+31期間,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部門取得。
(1)企業能提供資金撥付文件,文件規定了資金的專項用途;
(二)撥付資金的財政部門或者其他政府部門對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者具體的管理要求;
(三)企業應當單獨核算資金和用資金發生的支出。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獲得的財政貼息是財政資金。財政性資金是否屬於非稅收入,按照上述規定確定。
在非應稅收入的情況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用於支出的非應稅收入所產生的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用於支出的資產折舊和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財政性資金不屬於應稅收入的,應計入企業總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