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海灣戰爭的聯合國決議:
1990年8月6日第661(1990)號、1990年11月29日第678(1990)號、1991年3月2日第686(1991)號、1991年4月3日第687(1991)號、1991年4月5日第688(1991)號、1991年8月15日第707(1991)號、1991年10月11日第715(1991)號、1995年4月14日第986(1995)號和1999年12月17日第1284(1999)號決議,2002年11月8日第1441(2002)號決議。
91年比較重要的有687號決議等,687全文如下: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第660(1990)、661(1990)、662(1990)、664(1990)、665(1990)、666(1990)、667(1990)、669(1990)、670(1990)、674(1990)、677(1990)、678(1990)和686(1991)號決議,欣見科威特恢復其主權、獨立和領土完整,及其合法政府返國,申明所有會員國承諾維護科威特和伊拉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並註意到根據第678(1990)號決議第2段同科威特合作的各會員國已表示打算按照第686(1991)號決議第8段盡快結束其在伊拉克的軍事存在,重申鑒於伊拉克對科威特的非法入侵和占領,有必要就伊拉克的和平意向獲得保證,註意到伊拉克外交部長1991年2月27日的信(S/22275)和按照第686(1991)號決議發出的信(S/22273、S/22276、S/22320、S/22321和S/22330),
註意到伊拉克和科威特,作為主權獨立國家,於1963年10月4日在巴格達簽署了“關於恢復友好關系、承認和有關事項的協議記錄”,從而正式承認伊拉克和科威特之間的疆界以及島嶼劃分,該《協議記錄》按照《憲章》第壹O二條在聯合國登記,其中伊拉克承認科威特國在1932年7月21日伊拉克首相的信中所明確說明並接受、且經科威特國王1932年8月10日的信所接受的疆界內的獨立和完全主權,意識到有必要劃定上述國界,
還註意到伊拉克違反它根據1925年6月17日在日內瓦簽訂的《禁止在戰爭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氣體和細菌作戰方法的日內瓦議定書》所承擔的義務,作出威脅使用這類武器的聲明,並註意到它以前曾用過化學武器,確認伊拉克如再使用這類武器終將造成嚴重後果,回顧伊拉克曾簽署1989年1月7日至11日出席在巴黎舉行的1925年日內瓦議定書和其他有關國家會議的所有國家通過的宣言,其中確定全面消除化學武器和生物武器的目標,
還回顧伊拉克曾簽署1972年4月10日通過的《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和儲存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
註意到伊拉克核準這項公約的重要性,
還註意到所有國家遵守這項公約和推動即將舉行的審查會議以加強這項公約的權威、效率和普遍範圍的重要性,
強調裁軍談判會議及早完成《全面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工作和世界各國加入這項公約的重要性,
註意到伊拉克使用彈道導彈進行未經挑釁的攻擊,因此需要就伊拉克境內的這種導彈采取具體措施,
關切會員國掌握的報告指出,伊拉克不顧其根據1968年7月1日《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所承擔的義務,曾試圖取得用於核武器方案的材料,
還回顧在中東地區設立無核武器區的目標,
認識到所有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對這壹地區的和平與安全所構成的威脅,和需要權力促成設立中東無核武器區,
又意識到在該區域實現均衡和全面控制軍備的目標,
還意識到利用壹切可行辦法,包括該區域各國之間的對話,以實現上述各項目標的重要性,
註意到第686(1991)號決議標誌著解除第661(1990)號決議所規定的措施對科威特的適用性,
註意到盡管在履行第686(1991)號決議規定的義務方面有所進展,許多科威特國民和第三國國民仍然下落不明,財產仍然尚未歸還,
回顧1979年12月18日在紐約開放簽署的《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其中將所有劫持人質行為歸類為國際恐怖主義的表現,
痛惜伊拉克在最近沖突中對伊拉克境外的目標威脅使用恐怖主義,並對伊拉克劫持人質表示遺憾,
嚴重關切地註意到秘書長1991年3月20日的報告(S/22366)和1991年3月28日的報告(S/22409),意識到有必要緊急滿足科威特和伊拉克的人道主義需求,
銘記安理會最近各項決議所規定的恢復該地區國際和平與安全的目標,
意識到必須根據《憲章》第七章采取下列措施,
1.確認上文所指的所有十三項決議,但下文為實現本決議的目標,包括正式停火,明文更改的除外;
A
2.要求伊拉克和科威特尊重1963年10月4日在巴格達簽署,在聯合國登記,並由聯合國以文件7063號,《聯合國條約匯編,1964年》出版,以行使兩國主權的“科威特國與伊拉克***和國關於恢復友好關系、承認和有關事項的協議記錄”所規定的國際疆界和島嶼歸屬不可侵犯;
3.請秘書長給予協助,同伊拉克和科威特作出安排,援用適當材料包括安全理事會第S/22412號文件所載的地圖,劃定伊拉克和科威特之間的疆界,並於壹個月內向安全理事會提出報告;
4.決定根據《憲章》,酌情采取壹切必要措施,保證上述國際疆界的不可侵犯性;
B
5.請秘書長同伊拉克和科威特磋商,在三日內提出壹項計劃,供安全理事會批準,立即部署壹支聯合國觀察組,以便對豪爾阿蔔杜拉和就此設定的壹個非軍事區進行監測,該非軍事區從1963年10月4日《科威特國與伊拉克***和國關於恢復友好關系、承認和有關事項的協議記錄》所指疆界向伊拉克境內延伸10公裏、向科威特境內延伸5公裏;因其進駐非軍事區及其對非軍事區的監督,防止對邊界的侵犯;觀察從壹國領土對另壹國發動的任何敵對行動或潛在的敵對行動。該計劃並要秘書長定期向安全理事會匯報關於觀察組執勤的情況,如非軍事區受到嚴重或和平受到潛在威脅,則立即匯報;
6.指出壹俟秘書長通知安理會稱聯合國觀察組部署完成,便將創造條件,使根據第678(1990)號決議同科威特合作的各會員國部隊按照第688(1991)號決議結束它們在伊拉克的軍事存在;
C
7.請伊拉克無條件重申它根據1925年6月17日在日內瓦簽訂的《禁止在戰爭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氣體和細菌作戰方法的日內瓦議定書》所承擔的義務,並批準1972年4月10日《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和儲存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
8.決定伊拉克應無條件同意,在國際監督下,銷毀、拆除或使其變成無害;
(a) 所有化學武器和生物武器以及所有儲存中的藥劑和所有有關的次系統及部件,以及所有的研究、發展支助和制造設施;(b) 所有射程超過150公裏以上的彈道導彈和有關的主要部件,和修理及生產設施;
9.為了執行上文第8段,決定如下:
(a) 伊拉克應在本決議通過後十天內向秘書長提出壹項聲明,說明第8段所述壹切項目的地點、數量和類型,並同意按照下文規定,接受緊急的現場視察;(b) 秘書長應同適當國家政府及酌情同世界衛生組織(衛生組織)總幹事協商,於本決議通過後45天內擬訂壹項計劃並提交安理會核可,該計劃要求在核可後45天內完成以下行動;
(壹)成立壹個特別委員會,負責根據伊拉克的聲明及特別委員會本身指定的任何其他地點,對伊拉克的生物、化學和導彈能力進行立即的現場視察;
(二)伊拉克向特別委員會放棄擁有上文第8 (a)段下具體規定的所有項目,包括特別委員會在上文第9 (b)(壹)段下指定的其他地點內的項目,考慮到公***安全的需要而將之銷毀、拆除或使其變成無害,同時伊拉克在特別委員會監督下銷毀其壹切導彈能力,包括上文第8 (b) 段中具體規定的各項能力;
(三)特別委員會向國際原子能機構(原子能機構)總幹事提供下文第12和13段所要求的協助和合作;
10.決定伊拉克應無條件地保證不使用、研制、建造或取得上文第8和9段所述的任何項目,並請秘書長同特別委員會協商,擬訂壹項關於將來不斷監測和核查伊拉克遵守本段規定情況的計劃,在本決議通過後120天內提交安理會核可;
11.請伊拉克無條件重申它根據1968年7月1日《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所承擔的義務;
12.決定伊拉克應無條件地同意不取得或研制核武器可用材料,或任何分系統或部件或上述有關的任何研究、研制、支助或制造設施;於本決議通過後15天內向秘書長和國際原子能機構(原子能機構)總幹事提出壹份聲明,說明上述壹切項目的地點、數量和類型;將其壹切核武器可用材料交由原子能機構絕對控制,按照上文第9(b) 段所討論的秘書長的計劃,在特別委員會的協助和合作下,予以保管和移除;按照下文第13段規定的安排,接受緊急的現場視察和把上述壹切項目酌情銷毀、拆除或使其變成無害;並接受下文第13段所討論的關於將來不斷監測和核查其遵守這些承諾情況的計劃;
13.要求國際原子能機構(原子能機構)總幹事通過秘書長,依照上文第9 (b)段中秘書長的計劃,在特別委員會的協助和合作下,根據伊拉克的各份聲明和特別委員會所指定的任何其他場地,對伊拉克的核能力進行立即現場視查;在45天內擬定壹項計劃提交安全理事會,要求將上文第12段所列壹切項目酌情銷毀、拆除或使其變成無害;在安全理事會核可後45天內執行核計劃;考慮到伊拉克根據1988年7月1日《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權利和義務,為將來監測和核查伊拉克對上文第12段的遵守情況擬訂壹個計劃,包括伊拉克境內需由原子能機構核查和檢查的所有核材料,以便證實原子能機構的保障措施已涵蓋伊拉克境內所有有關的核活動,在本決議通過後120天內將計劃提交安理會核可;
14.註意到本決議第8、9、10、11、12和13段中伊拉克需要采取的行動是達致以下目標和目的的步驟;實現在中東建立壹個沒有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和運載此種武器所有導彈的地區,並且全面禁止化學武器;
D
15.請秘書長向安全理事會報告已采取何種步驟來協助歸還伊拉克劫掠的所有科威特財產,包括科威特聲稱還沒有歸還或沒有完整無損歸還的任何財產;
E
16.重申在不影響1990年8月2日以前伊拉克所負債務和義務—這些將通過正常機制解決—的情況下,伊拉克應按照國際法對於因伊拉克非法侵略和占領科威特而為外國政府、國民和公司造成的任何直接損失、損害(包括環境損害)和自然資源損耗負責;
17.決定1990年8月2日以來伊拉克關於其外債的聲明無效,並要求伊拉克嚴格遵守它對其外債還本付息的壹切義務;
18.決定設立壹個基金,以支付上面第16段範圍內所提要求的賠償,並成立壹個委員會負責經管該基金;
19.指示秘書長至遲在本決議通過後三十日內,為使該基金足以支付根據本決議第18段所確定的索賠要求,擬訂關於該基金的建議,並為執行本決議第16、17、和18段各項決定的方案擬訂建議,提交安理會決定;該方案應包括:該基金的經管;如何決定伊拉克對該基金應繳款數的機制,應繳款額以伊拉克出口石油和石油產品值的利潤為基礎,但不超過秘書長向安理會所建議的數字,並照顧到伊拉克人民的需要(特別是人道主義需要)、會同國際金融機構斟酌外債償付需要而評估的伊拉克支付能力、以及伊拉克經濟的需要;關於確保向該基金繳款的安排;分配款項和付給索賠要求的程序;就本決議第16段明確規定的伊拉克賠償責任而評估損失、登記索賠要求、核查索賠要求的確實性、解決有爭議的索賠要求的適當程序;以及本決議所指派的委員會的組成;
20.決定:第661(1990)號決議內禁止向伊拉克出售或供給非醫藥和衛生用品的商品或產品、以及禁止與上述出售或供給有關的金融交易的禁令,不適用於已向第661(1990)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提出通知的食物,也不適用於該委員會根據簡化的加速“無異議”程序所批準的、在1991年3月20日秘書長報告(S/22366)中指明的以及該委員會所認定的任何其他人道主義需要的民用必需物資與用品,這項決定立即生效;
21.決定安理會應參照伊拉克政府的政策與做法,包括關於安全理事會所有有關決議的執行情況,每六十日審查壹次決議第20段的規定,以便決定是否減輕或撤消該段中的禁令;
22.決定經安全理事會批準本決議第19段要求制訂的方案,並經伊拉克完成本決議第8、9、10、11、12和13段所設想的壹切行動後,第661(1990)號決議內關於禁止進口原產於伊拉克的商品和產品的禁令以及禁止與上述進口有關的金融交易的禁令;
23.決定在安全理事會根據本決議第22段采取行動前,授權第661(1990)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在保證伊拉克執行本決議第20段各項活動為取得足夠金融資源有所需要時,可以批準例外處理關於禁止進口原產於伊拉克的商品與產品的禁令;
24.決定,按照第661(1990)號決議以及後來的各項有關決議,在安理會作出進壹步決定之前,所有國家應繼續防止其國民向伊拉克銷售或供應下文所列項目,防止其國民推動或便利此類銷售或供應,並防止從其領土上或使用懸掛其國旗的船只或飛機從事此類活動。這些項目是:(a) 各類軍火及有關物資,具體說來包括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轉讓壹切類型的常規軍事裝備,包括供準軍事部隊使用的裝備,以及此類裝備的零部件及其生產資料;(b) 上面雖未開列,但在上文第8段和第12段已具體說明和規定的項目;(c) 根據特許證或其他轉讓安排取得的用於生產、使用或儲存上文(a)和(b)分段所列項目的技術;(d) 與上文(a)和(b)分段所列項目之設計、開發、制造、使用、維修或支助有關的培訓或技術支助服務人員或物資;
25.呼籲所有國家和國際組織無論存在何種合同、協定、特許證或任何其他安排,都應嚴格按照上文第24段的規定行事;
26.請秘書長同有關政府協商,在60天內制定出促進國際充分執行上文第24和25段和下文第27段的準則,供安理會核可,並提供給所有國家,同時制定程序,定期更新這些準則;
27.呼籲所有國家維持必要的國家控制和程序,並遵照安全理事會根據上文第26段所制定的準則采取其他必要行動,以確保遵行上文第24段的各項規定,同時呼籲各國際組織采取壹切適當措施,協助確保充分遵行這些規定;
28.同意除上文第8和第12段指明和確定的項目外,在本決議通過後,無論如何在120天內,經常審查上文第22、23、24和25段所載的各項決定,並註意伊拉克遵行本決議的情況和該區域軍備管制的壹般進展;
29.決定所有國家,包括伊拉克在內應采取必要的措施確保不因伊拉克政府的請求或伊拉克境內任何人或任何團體的請求,或為這類個人或團體的利益或要求的任何人的請求,就由於安全理事會依第661(1990)號決議和有關各項決議采取措施而其任何合同或其他交易的執行遭受影響提出任何要求;
G
30.決定為了進壹步承諾協助所有科威特國民和第三國國民返回科威特,伊拉克應向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給予壹切必要的合作,提供這些人的名單,便利紅十字國際委員會與所有些人接觸,無論他們流落或被拘留何處,同時協助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尋找那些仍然下落不明的科威特國民和第三國國民;
31.請紅十字國際委員會酌情隨時通知秘書長關於協助1990年8月2日或其後在伊拉克境內的所有科威特國民和第三國國民或其遺體遣返或送回的所有活動情況;
H
32.要求伊拉克通知安理會,表明其不進行或支持任何國際恐怖主義行動或準許任何旨在進行這類行動的組織在其境內進行活動,並要求伊拉克明確譴責和放棄壹切恐怖主義行為、方法和做法;
I
33.在伊拉克正式通知秘書長和安全理事會表明其接受以上各項規定時,宣布伊拉克與科威特及根據第678(1990)號決議同科威特合作的會員國之間的正式停火生效;
34.決定繼續審議本案,必要時采取進壹步措施以執行本決議並確保該地區的和平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