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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2020修正)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完整,維護社會保險參保人員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監督檢查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以及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納入社會保險制度框架籌集、使用並實行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的其他社會保險基金。第三條 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與生育保險基金合並建賬及核算外,其他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相互擠占、調劑使用。第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是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全過程進行的監督,監督事項主要包括:

(壹)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執行情況;

(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調整、執行和決算情況;

(三)參保單位、參保人員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

(四)社會保險費的核定、征收和劃撥情況;

(五)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等銀行賬戶基金的收支、管理及運營情況;

(六)社會保險待遇審核和基金支付情況;

(七)社會保險基金銀行賬戶開立、使用和管理情況;

(八)貫徹執行社會保險基金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度的其他情況。第五條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則,堅持預防與查處相結合,保障基金安全。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對本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收支、管理、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檢查情況實施監督。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誰管理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管理責任制,支持、督促社會保險相關部門和機構依法履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職責,保證本統籌地區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安全完整和有效運行。政府主要負責人對社會保險基金安全負主要領導責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綜合管理工作,對本統籌地區社會保險基金實施行政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稅務機關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等按照各自職責,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相關行政監督。

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對社會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和管理情況進行稽核檢查。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社會保險相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隊伍建設,提高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能力。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與社會保險業務、社會保險基金財務互為不相容崗位。從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的人員不得兼任社會保險業務或者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工作。第十條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予以保障。第二章 人大監督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投資運營和監督檢查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專項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人民政府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專項工作報告作出決議;人民政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開展執法檢查等方式,對本級人民政府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律、法規,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完整和有效運行情況進行監督。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意見連同執法檢查報告,壹並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人民政府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下列事項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壹)本級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檢查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

(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專項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或者決議;

(三)本級人民政府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